[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5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司法发〔2021〕3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 202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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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丰都司法发〔2021〕3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 2022-01-05 |
关于印发《丰都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丰都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29日
丰都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 0083-2020)》等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调解组织聘请,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设立的调解组织中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以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数量。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驻法院、派出所和信访办人民调解室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由设立单位和驻在单位根据工作量确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五)老党员、老干部、老政法干警、老教师、老知识分子等“五老乡贤”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但学历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且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组织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进行聘用,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和驻法院、派出所和信访办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的调解组织聘用,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后统一签订《丰都县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附件3),报县司法局备案。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专职调解员薪酬待遇标准由县司法局根据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暂定为8000元/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匹配4000元/年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最终经费兑现以县司法局考核为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驻法院、派出所和信访办人民调解室专职人民调解员,其薪酬补贴标准由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确定。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驻法院、派出所和信访办人民调解室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录入案件补贴,按照录入重庆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口头案件300件以下10元/件,300件以上20元/件,录入书面案件(一般案件、疑难案件、重大案件),300件以下20元/件,300件以上30元/件,500件以上40元/件标准给予案件补贴。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因辞职、解聘等原因出现空缺的,县司法局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应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或有关单位委托、委派和指派,调解民间纠纷。
驻法院调解室专职人民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派、委托,通过诉前委派、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及诉后执行和解等方式,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
驻派出所调解室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直接或配合调解派出所工作中的民事纠纷、治安纠纷以及确需人民调解员参与的特殊警情,并开展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等知识宣讲。
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参与信访事项的沟通和研判工作,甄别适用于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组织调解或协调有关涉地涉事人民调解组织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接受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在司法所的指导下调处辖区各类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成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通过排查调处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第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向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并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协助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认真做好纠纷登记、协议制作、调解数据统计、文书归档立卷和在重庆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进行案件录入等工作。
第四章 执业规范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时应佩戴人民调解徽章或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员证。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二)批评和制止扰乱调解秩序的行为;
(三)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工作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对当事人压制或打击报复;
(三)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六)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可向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应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
(二)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调解工作;
(四)自愿申请辞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程序、案件文书、档案制作、案件信息及数据统计报送应符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 0083-2020)》的要求。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应共同做好专职人民调解的岗前培训、年度培训等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岗前培训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岗前培训一般累计应≥12 学时,岗前培训合格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第二十一条 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年度培训一般累计应≥12学时,年度培训结果作为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应包括政治理论、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信息化运用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网络视频、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分为月考核,月考核是对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排查纠纷数、调解纠纷数、调解成功数、案件录入数、规范整理案卷数、人民调解报表质量等,考核指标以向司法所下达的任务基数为起点,以重庆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录入数及平时现场实地检查、查阅档案资料情况为依据;年终考核是对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包括执业纪律、履职情况、学习培训等。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薪酬的80%用于月考核,20%用于年终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月考核和年终考核由县司法局或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分别于月末和年末组织,考核结果分别填写《丰都县专职人民调解员月考核评价表》(附件1)和《丰都县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评价表》(附件2)。
第二十六条 县司法局根据年终得分情况将专职人民调解员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90分以上,并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确定10%为优秀等次(分值相同,按年度调解案件总量排名)。
(二)良好:得分80—89分为良好等次。
(三)合格:得分60—79分为合格等次。
(四)不合格: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正在接受审查处理的;
2.违反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管理制度的;
3.无故不参加或拒绝参加业务培训等有关活动累计2次以上的;
4.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谋取个人利益的;
5.因严重失职给调解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结果作为等级评定、先进评比、续聘及以姓名命名调解工作室的主要依据。对工作实绩突出,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或推荐到上级参与先进评选;对工作不称职,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丰都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丰都司法发〔2020〕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