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1 |
丰都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丰都县司法局
2.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号 |
1 |
秦时明 |
280160009 |
2 |
熊琼 |
280160014 |
3 |
秦波 |
280160015 |
4 |
蔡世伟 |
22003011023 |
5 |
蒋青松 |
280160017 |
6 |
蔺滢滢 |
280160018 |
7 |
谭晴文 |
280160019 |
8 |
陈佳佳 |
280160020 |
9 |
彭小锋 |
280160021 |
10 |
冉文胜 |
280160022 |
11 |
殷进英 |
280160023 |
12 |
杜天祥 |
280160024 |
13 |
陈波 |
280160025 |
14 |
孙建伟 |
280160026 |
15 |
陈琼 |
2800160027 |
16 |
刘奇 |
280160028 |
17 |
李迎春 |
22003011021 |
二、执法职责
1.依法对辖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依法对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查处没有取得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
3.依法对辖区公证机构及其执业的公证员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对辖区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行为进行查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5.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7.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9.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10.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1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1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1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执法主体依照执法职责进行日常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监管对象进行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
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应当七日内立案;执法主体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的违法行为或相关线索的,应当按照重庆市司法局投诉查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予以立案。
行政处罚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存在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相关法条设定了行政处罚的行为,或者有存在前述违法行为的确切线索;(2)属于本机关管辖;(3)违法行为仍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内;(4)不违反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5)初步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2.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主体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属于法制审查情形的,在执法主体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查。
6.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本机关管辖。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二)听证程序
执法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制发《听证通知书》,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执法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执法主体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单位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五、救济途径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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