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0-00297 | [ 发文字号 ] | 丰司法发〔2020〕2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 2020-12-16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0-00297 |
[ 发文字号 ] | 丰司法发〔2020〕2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 2020-12-16 |
丰都县司法局关于印发丰都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县调解中心局: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丰都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司法局
2020年11月24日
丰都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县委政法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丰都司法发〔2019〕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县级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纠纷调解工作并且由县司法局统一发放工作补贴的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和辖区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指导管理,培训考核。日常工作由辖区所在地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当地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一般设置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或有条件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聘任与聘用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度,由县司法局下达名额指标,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签订聘任合同。根据行业推荐和自主报名,采取“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以及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三)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 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考察通过,由任职的人民调解组织发放聘书。因无法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县司法局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县司法局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备案。
第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间纠纷;(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四)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五)向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七)做好回访工作,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调解员受理的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将通过查阅台账、参与调处、电话回访等方式,全程指导管理和监督;矛盾纠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完毕,制作相关人民调解文书;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调处结案的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第十五条 实行纠纷排查制度。(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二)每月进行一次矛盾排查,发现和掌握矛盾苗头及隐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每季开展矛盾纠纷的梳理分析,总结经验;(三)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矛盾纠纷防范机制,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持证并佩戴徽章,着装整洁大方;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一)徇私舞弊,吃请受礼;(二)偏袒一方,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三)故意为难、侮辱、处罚当事人;(四)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五)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六)其他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调解不成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十九条 当事人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偶、近亲属,或者专职人民调解员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任职人民调解组织设置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严格遵守日常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制度。日常考核占60%,年度考核占40%。日常总分100分,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附件2。
第二十三条 日常考核:履职情况、日常考勤、学习培训、加分等组成。考核通过日常监督、不定期抽查案件情况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司法所负责汇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每季度考核结果,并于次月的10日前上报县司法局。
第二十五条 日常考核由司法所负责考核。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为基础,由县司法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员兑现补贴、奖励、处分、续聘、辞退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辞职辞退
第二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单位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辞退:(一)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追究的;(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在调委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一个月或不服从调解工作任务安排的;(五)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丰都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法定原则、程序和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丰都县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1
丰都县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和职业行为,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县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考核内容
(一)季度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管理,季度考核由专职调解员所在辖区司法所进行考核。
(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是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全年工作完成情况,由县司法局当年年底组织考核,由每季度司法所考核结果汇总取平均值和县局组织考核结果相加的平均值,分值为100分。
三、组织领导
县司法局成立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县调解中心全体成员、各司法所所长(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司法局党组审定。
四、考核等级
考核根据得分情况将专职人民调解员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 优秀:考核得分90分以上,并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10%确定为优秀调解员。
2. 良好:考核得分80—89分为良好人民调解员。
3. 合格:考核得分70—79分为合格人民调解员。
4. 不合格:考核得分低于70分者为不合格人民调解员。
五、考核结果应用
对考核不合格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予以解聘,考核合格以上根据需要予以续聘,考核优秀推荐上级业务部门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