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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1-0009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6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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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26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丰都县2021年第三季度提供法律援助情况

按照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现将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第三季度提供法律援助情况公开如下:

一、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20〕38号)

二、提供法律援助程序(依法通知案件除外)

1.申请人向县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2.县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受理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自县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三、案件办理情况

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第三季度受理法律援助申请213件,批准213件,结案99件,为受援人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121.42万元;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118件次。

四、本季度质量考核结果

优良案件(评估得分在80分上)80件,占比80%;

合格案件(评估得分在60-79分)19件,占比20%;

不合格案件(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无。

监督电话:023-7075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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