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1-00062 | [ 发文字号 ] | 丰司罚决字〔2021〕第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1-00062 |
[ 发文字号 ] | 丰司罚决字〔2021〕第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9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司罚决字〔2021〕第3号)
当事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054285590B;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242号2幢3单元101室、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胜军,职务:主任。
2021年4月15日,我局收到刘晓东违法执业相关线索。2021年4月23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十三督导组交办处理。经初步调查发现刘晓东涉嫌存在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行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刘晓东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2021年5月20日,本机关正式对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立案调查,次日向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送达丰司罚知字〔2021〕第3号《丰都县司法局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收到通知书后未对负责调查本案的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2021年8月4日,本机关向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送达了丰司罚告字〔2021〕第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2021年8月6日,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经查明:刘晓东原任丰都县人民法院法官,2012年9月7日退休,2012年10月31日在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11月22日经实习考核合格在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执业期间,刘晓东接受委托担任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因本人不能出庭,刘晓东接受委托后自己负责案件诉讼材料的准备及与委托人的沟通等庭外工作,交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负责立案、出庭诉讼、领取法律文书等法庭事务,并支付部分费用作为报酬。
2019年1月15日,刘晓东接受冉某某委托,为其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19年3月6日,刘晓东接受刘某某委托,为其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刘晓东接受陈某某委托,为其与李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2019年3月18日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19年3月20日,刘晓东接受付某某委托,为其与傅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19年4月12日,刘晓东接受李某某委托,为其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19年5月8日,刘晓东接受熊某某委托,为其与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3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19年6月2日,刘晓东接受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为其与孙某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40000元,该系列案件由汤某某、陈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7400元、支付给陈某某费用3000元。
2019年6月28日,刘晓东接受焦某某委托,为其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19年7月26日,刘晓东接受丰都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为其与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19年8月2日,刘晓东接受谭某某委托,为其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19年8月20日,刘晓东接受赵某某委托,为其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19年8月20日,刘晓东接受杨某某委托,为其与严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19年11月1日刘晓东收取蒋某某律师服务费2000元,次日接受授权委托,为其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19年12月30日,刘晓东接受王某委托,为其与王某某债务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20年1月14日,刘晓东接受余某某委托,为其与邓某某、马某某、谭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20年1月14日,刘晓东接受杨某某委托,为其与邓某某、马某某、谭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20年1月14日,刘晓东接受李某某委托,为其与邓某某、马某某、谭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20年1月22日,刘晓东接受万某某委托,为其与万某、万某某继承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13000元,该案由陈某某、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陈某某费用1000元,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20年3月2日,刘晓东接受秦某某委托,为其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5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刘晓东接受万志某委托,为万莉某贩卖毒品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辩护服务,2020年4月8日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1000元。
2020年4月20日,刘晓东接受李某某委托,为其与谭某、谭某某、付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2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20年4月20日,刘晓东接受林某某、蔡某某委托,为其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刘晓东接受孙某某委托,为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2020年6月5日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2020年7月13日,丰都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起诉,徐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徐某某费用500元,后该案重新起诉并于2020年12月12日经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刘晓东接受李某某、秦某、代某某委托,为其与王某、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2020年7月16日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陈某某、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陈某某费用1000元、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20年8月2日,刘晓东接受廖某某委托,为其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汤某某费用500元。
2020年8月12日,刘晓东接受黄某某授权委托,为其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共收取律师服务费4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20年8月16日,刘晓东接受刘某某委托,为其与毛某某离婚纠纷案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20年9月20日,刘晓东接受王某信、王某红、李某某、梁某某委托,为其与秦某某、殷某某排除方案纠纷案一审阶段代理人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2020年12月15日秦宗玉、殷小东撤回起诉。
2020年9月28日,刘晓东接受郎某委托,为其与万某某离婚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2020年12月28日,刘晓东接受徐某华委托,为徐某某聚众斗殴案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辩护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5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1000元。
2021年1月22日,刘晓东接受秦某授权委托,为其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该案由汤某某出庭参加诉讼,刘晓东支付给汤某某费用500元。
上述案件涉及律师服务费共计140020元,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放任其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以每件案件律师服务费5%的标准提取含税费在内的管理费共计7000元,已纳税费3424.14元,实际获取3575.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明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执业主体资格。
2.丰都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秦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丰都人发〔2001〕46号);
3.丰都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谭某某、刘晓东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丰都人发〔2006〕15号);
4.丰都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刘晓东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丰都人发〔2010〕20号);
5.刘晓东《退休证》;
2-5项证据证明刘晓东原任丰都县人民法院法官,2012年9月7日退休。
6.刘晓东《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
7.刘晓东律师执业证;
6-7项证据证明刘晓东2012年10月31日在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11月22日在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开始律师执业。
8.刘晓东《询问笔录》;
9.汤某某《询问笔录》;
10.陈某某《询问笔录》;
8-10项证据证明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对刘晓东疏于管理,放任刘晓东接受委托担任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刘晓东本人负责调查取证、案件材料的准备及与委托人的沟通等庭外工作,出庭参加诉讼等事务交由律师汤某某、陈某某等代为办理。
11.冉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刘晓东与冉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0990802)、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230民初2668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12.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刘晓东与刘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 《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1805485)、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230民初1973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13.陈某某与李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刘晓东与陈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0990799)、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230民初1315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14.付某某与傅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刘晓东与付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0990800)、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230民初1649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15.李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刘晓东与李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1805481)、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230民初1921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16.熊某某与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刘晓东与熊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1805479)、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230民初2516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17.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刘晓东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7223239)、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系列《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汤某某《情况说明》、陈某某《情况说明》。
18.焦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刘晓东与焦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3714728)、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渝0230民初3630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19.付某某与丰都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刘晓东与丰都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4500542)、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渝0230民初3897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20.谭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刘晓东与谭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4500571)、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230民初4287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21.秦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刘晓东与赵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4500552)、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渝0230民初4241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22.严某某与杨某某、重庆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刘晓东与杨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450055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230民初3802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23.蒋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6169062)、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230民初319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24.王某与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刘晓东与王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7223256)、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渝0230民初173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25.余某某与邓某某、马某某、谭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刘晓东填写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722325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230民初88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26.杨某某与邓某某、马某某、谭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刘晓东与杨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722325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230民初137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27.杨某某与邓某某、马某某、谭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刘晓东与杨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8746216)、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230民初76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28.李某某与邓某某、马某某、谭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刘晓东与李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7223255)、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230民初89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29.万某某、李某、李某某等与万某、万某某等继承纠纷案:刘晓东与万紫涵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8746227)、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230民初1425号)、汤某某《情况说明》、陈某某《情况说明》。
30.秦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案:刘晓东与秦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8746239)、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230民初1047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31.万莉某贩卖毒品案: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刑事诉讼辩护代理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9628047)、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2020)第6号)、丰都县看守所会见记录、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230刑初9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32.李某某与谭某、谭某某、付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刘晓东与李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9628061)、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230民初1776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33.张某与林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刘晓东与林某某、蔡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10459877),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230民初1181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3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孙某某等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刘晓东与孙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11051348)、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230民初1692号)、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230民初4327号)、徐某某《情况说明》、汤某某《情况说明》。
35.李某某、代某某、秦某与王某、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刘晓东填写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11958510)、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230民初1997号)、汤某某《情况说明》、陈某某《情况说明》。
36.秦某某与廖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刘晓东与廖某某、陈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12771005),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渝0230民初3278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37.黄某某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刘晓东与黄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12771004、NO12770996)、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渝0230民初3602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38.刘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案:刘晓东与刘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16098156)、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渝0230民初3640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39.秦某某、殷某某与王某信、王某红、李某某、梁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刘晓东与王某信、王某红、李某某、梁某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1347471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230民初3253号)。
40.万某某与郎某离婚纠纷案:刘晓东与郎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13474718)、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230民初4105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41.徐某某聚众斗殴案:刘晓东与徐某华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刑事诉讼辩护代理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1609818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230刑初266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42.李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刘晓东与秦某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刘晓东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登记簿》、刘晓东作为收款人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0175467)、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渝0230民初109号)、汤某某《情况说明》。
11-42项证据证明刘晓东接受委托提供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诉讼代理服务,作为收款人收取律师服务费140020元。
43.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刘晓东全年收案汇总》;
44.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刘晓东收案收费及押金情况》;
45.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二〇二一年度1月案件收案登记簿》;
46.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具发票收取费用的情况说明》;
43-46项证据结合第9项证据陈某某《询问笔录》,证明上述案件由刘晓东承办,收取律师服务费140020元,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提取含税费在内的管理费7000元,已纳税费3424.14元,实际获取3575.86元。
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申辩称:1.刘晓东是否存在违规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争议;2.律师事务所从未为刘晓东提供到丰都县人民法院的相关函件,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3.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据此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属于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刘晓东与委托人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接受授权委托、收取律师服务费等行为,表明刘晓东接受委托处理委托人一审诉讼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至四十三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委托代为提起诉讼、应诉、辩护的,受委托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涉及委托案件的咨询、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等均为诉讼代理或辩护行为,其已经具备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资格,刘晓东接受委托后从事了调查取证、撰写起诉文书、准备诉讼材料等诉讼相关活动,存在履行代理人职责的实质代理或辩护行为,依据其签订授权委托书、接受委托授权、收取律师服务费、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相关活动等行为,已足以认定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资格,出庭参加诉讼仅是诉讼代理或辩护的一部分合同义务,并非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刘晓东不得担任原任职的丰都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上述案件均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办理,刘晓东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可能与案件办理结果产生实质上利害关系,存在利用其原任职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潜在风险,为法律所明确禁止。故刘晓东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担任原任职的丰都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明知刘晓东任丰都县人民法院法官,仍放任其接受委托收取律师服务费,担任原任职的丰都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并基于其违法执业行为实际获取管理费3575.86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575.8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770101040012605,开户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司法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