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3-0010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罚决字〔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3-0010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罚决字〔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1 |
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县鸿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丰都县鸿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小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786729271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白沙沱5组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3月从丰都县名山街道白沙沱村5组搬迁至丰都县兴义镇长沙坝村2组,同年4月,聘请挖机在长江丰都县兴义镇长沙坝村2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清除覆盖在原有公路上的淤泥并把原有公路旁边土堆进行开挖扩宽,经现场勘验,开挖扩宽的地块位于吴淞高程151.54米-164.09米之间,开挖地块共侵占河岸线长度96.97米,其中开挖地块1侵占河岸线长度46.15米,开挖地块2侵占河岸线长度50.82米。7月8日,丰都县鸿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开挖扩宽的公路上堆放维修船舶拆除的废旧零部件,约两吨重,并以每吨0.2万元的价格出售,共获利人民币0.5万元。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12日、8月24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小平调查笔录一份;
2、2023年7月18日维修船舶船主冉兴友调查笔录一份;
3、2023年7月12日违法现场拍摄图片影像资料;
4、《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丰都水责停﹝2023﹞第4号);
5、2023年7月12日现场勘验笔录;
6、重庆锦地宏土地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地形图测量技术报告》。
证据1、2、3、4、5、6证明丰都县鸿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长江丰都县兴义镇长沙坝村2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开挖扩宽公路,并利用公路堆放维修船舶拆除的废旧零部件,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7、丰都县鸿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786729271,证明违法主体为丰都县鸿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8、《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3﹞2号)、《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丰都水罚听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
丰都县鸿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2023年9月11日收到我局发出的《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3﹞2号)、《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丰都水罚听告字﹝2023﹞1号)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5万元(大写:伍万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大写:伍仟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丰都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凭《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及没收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