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3-00105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罚决字〔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3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3-00105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罚决字〔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3 |
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秦某)
秦某:
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4xxxxxxxx0752
户籍地址:重庆市丰都县许明寺镇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于2022年8月20日承接了三元镇梯子河村渠溪河红心柚健身长廊项目。该项目施工期间,你在业主方三元镇人民政府尚未办理涉河手续的情况下已经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导致该项目截止到现目前未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健身步道共有两处,滩山坝社区段长约2.5千米,宽2米;梯子河社区长约1.6千米,宽2米,整个两处健身步道均有部分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本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9日对丰都县三元镇滩山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书记调查笔录一份;
2、2023年10月26日对丰都县三元镇文化服务中心主任调查笔录一份;
3、2023年10月26日施工现场负责人调查笔录一份;
4、2023年10月19日拍摄现场图片影像资料;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丰都水责停〔2023〕第7号)及送达回证;
6、丰都县河库中心出具的河道管理范围的证明材料。
证据1、2、3、4、5、6证明你在渠溪河丰都县三元镇河段未经批准修建临河健身步道违法事实成立。
7、秦某居民身份号码:512324XXXXXXXX0752,证明违法主体为秦某。
8、《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听字﹝2023﹞1号)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告知你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力。你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9、《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3﹞4号)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你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以及《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于2023年12月29日前采取补救措施(即制定补救措施方案报送丰都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大写:壹万壹仟元)。
限你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丰都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凭《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