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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037 [ 发文字号 ] 丰都水罚决字〔2024〕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5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037
[ 发文字号 ] 丰都水罚决字〔2024〕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水利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05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某某)

唐**

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33

住址:四川省仁寿县黑龙滩镇****76号

联系电话:189****1900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县水利局监督与安全应急科移交,经查,2022年12 月丰都县莲花水库工程项目在丰都县双路镇莲花洞村2组开工建设,都江堰凯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丰都县莲花水库工程的监理单位,你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总监。2024年1月9日在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县水利局现场检查中,存在1、2、3....7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你是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对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作为项目总监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9日丰都县水利局水行政安全执法案件移交表[丰水政案移2024第(02)号],附:水利安全生产及质量检查(督查)隐患整改通知书;

2、2024年1月11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3、2024年1月17日唐**调查笔录一份;

4、2024年1月12日施工单位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1、2、3、4证明唐**在建水利工程(丰都县莲花水库)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5、唐**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33,证明违法主体为唐**

6、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4﹞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

唐**2024年1月31日收到我局发出的《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4﹞1号)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或者未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3万元(大写:叁仟元)。

限你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丰都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凭《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及没收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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