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13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罚决字〔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5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13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罚决字〔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5 |
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县龙孔乡华蓉电站)
经营者:张明华
公司性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MA5Y0EE55K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龙孔镇玉溪村
联系人:委托代理人张明祥
联系电话:13*******88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丰都县水利局河库与综合事务中心移交线索,经我局立案调查,查明如下事实:丰都县龙孔乡华蓉电站(后简称华蓉电站)虽有《技术改造设计方案》,但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复的情况下,于2008年在丰都县龙孔镇玉溪村1组玉溪河入河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吴淞高程177米以下)改建一座挡水墙,新建一个集水井,属于违法建筑。经聘请重庆典辰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测绘,华蓉电站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龙孔镇玉溪村一组,占用玉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共一块,占用面积为404.52平方米;挡水墙的吴淞高程为169.83米-178.82米,挡水墙长56.91米,宽1.6米,高8.8米。挡水墙属拆除原有挡水墙后重新修建。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华蓉电站下达了《华蓉电站需办理涉河建设及洪水影响评价手续的告知函》,并于2023年8月15日、29日、30日送达,要求华蓉电站于2023年10月10日前补办手续。张明华于2023年11月22日书面委托张明祥全权处理本案件的一切事宜。截至2023年12月8日,华蓉电站未补办手续。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丰都县水利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丰都水责拆告字﹝2023﹞第1号),于2023年12月13日送达张明祥;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丰都水听告字﹝2023﹞第2号),并于2023年12月26日、27日分别向张明华、张明祥送达。在指定期间内,华蓉电站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丰都水责拆通字﹝2024﹞第1号),并于2024年1月16日向张明华和张明祥送达,“责令你电站于 2024年05月01日前自行拆除你电站位于丰都县龙孔镇玉溪村1组玉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挡水墙、发电机房及配套设施。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强行拆除并处罚款,拆除费用由你电站负担。”华蓉电站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丰都县水利局催告通知书》(丰都水催字﹝2024﹞2号),并于2024年7月18日向张明祥送达,责令华蓉电站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华蓉电站位于丰都县龙孔镇玉溪村1组玉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挡水墙、发电机房及配套设施。截至2024年7月29日,华蓉电站仍未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丰都县龙孔乡华蓉电站营业执照、丰都县龙孔乡华蓉电站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丰都县龙孔乡华蓉电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张明华身份证复印件;
3.张明祥户籍证明;
4.张明华对张明祥的《授权委托书》1份;
5.《华蓉电站需办理涉河建设及洪水影响评价手续的告知函》及送达回证;
6.《现场勘验笔录》1份;
7.重庆典辰测绘有限公司《丰都县龙孔乡华蓉水电站拦河坝及发电机房现状地形图测量技术报告》;
8.《涉河鉴定情况表》;
9.丰都县龙孔镇玉溪村1组华蓉电站涉河建筑物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分布图;
10.《重庆市丰都县河道管理范围公告表》;
11.对华蓉电站现场看管人员孙章波询问笔录1份;
12.对丰都县龙孔镇玉溪村支部书记秦勇询问笔录1份;
13.对原玉溪电站厂长秦江询问笔录1份;
14.对华蓉电站经营者张明华询问笔录1份;
15.《玉溪电站出售合同》复印件1份;
16.《重庆市丰都县玉溪电站工程技术改造设计》复印件1份;
17.《丰都县水利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丰都水责拆告字﹝2023﹞第1号)及送达回证;
1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丰都水听告字﹝2023﹞第2号)及送达回证;
19.《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丰都水责拆通字﹝2024﹞第1号)及送达回证;
20.《丰都县水利局催告通知书》(丰都水催字﹝2024﹞2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3、4证明违法行为人为丰都县龙孔乡华蓉电站,经营者为张明华,张明祥为张明华的委托代理人;证据6、7、8、9、10证明华蓉电站改建的挡水墙、集水井在丰都县玉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未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据11、12、13、14、15、16证明华蓉电站在2008年在丰都县龙孔镇玉溪村1组改建的挡水墙、集水井;证据5、17、18、19、20证明华蓉电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办手续,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4﹞3号),于8月9日向张明华、张明祥邮寄送达,在指定期限内,华蓉电站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华蓉电站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河构筑物、建筑物(改建一座挡水墙,新建一个集水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并且既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办手续,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我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丰都县龙孔乡华蓉电站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
限丰都县龙孔乡华蓉电站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丰都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凭《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