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15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罚决字〔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15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罚决字〔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1 |
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贵博易东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贵博易东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YU48C05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228号一层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457号开发贵博·东方明珠房地产建设项目,2022年9月23日取得丰都县水利局(丰都水利许可〔2022〕50号)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866万元;于2019年7月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金龙街38号开发贵博·翡翠湾房地产建设项目,2022年9月23日取得丰都县水利局(丰都水利许可〔2022〕49号)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1.746万元,你公司两个项目开工至今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17.612万元。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向你公司下发《丰都县水利局关于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丰水水保发〔2024〕16号),限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缴纳;逾期未缴纳,我局又于2024年11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丰都水责改停〔2024〕28号),限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前缴纳,截至2024年11月21日,你公司仍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款“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5日你公司开发及权证部经理王**调查笔录一份;
2、丰都县水利局关于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丰都水保发﹝2024﹞16号);
3、《责令改正(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丰都水责改停﹝2024﹞第28号)及送达回证;
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证据1、2、3、4证明重庆贵博易东置业有限公司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457号开发贵博·东方明珠、丰都县三合街道金龙街38号开发贵博·翡翠湾房地产建设项目,逾期未缴纳两个项目共计17.61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5、《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4﹞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
重庆贵博易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我局发出的《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4﹞4号)后,2024年12月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照我局给予的时间缴纳,待公司走出困境后,再缴纳所欠水土保持补偿费。本局认为,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已经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困难,依法减轻了处罚的幅度,本次陈述未提供新的可以减轻处罚的事实及证据,因此对处罚幅度不作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逾期三个月以内,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0.5倍以下的罚款”,综合企业经营困难是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主要原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7612万元(大写:壹万柒仟陆佰壹拾贰元);
2、追缴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7.612万元(大写:壹拾柒万陆仟壹佰贰拾元)及其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时间从2024年11月21日起至缴清之日止。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丰都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凭《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及没收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丰都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