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16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罚决字〔2024〕7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9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16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罚决字〔2024〕7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9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2 |
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YXUR35H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东久桓城C区7栋8-2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3年10月8日丰都县十直水库工程项目在丰都县十直镇莲花村1组开工建设,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丰都县十直水库工程的监理单位。2024年10月12日县水利局在检查过程中指出大坝上游左右护坡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2024年11月4日在市局稽查组现场检查中,指出施工现场大坝上游左右岸坡安全隐患,施工现场施工便道临边防护部分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存在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本局认为,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丰都县十直水库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后,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本案中,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整改职责,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签发工程复工令”;第二款“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监管该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2024年10月12日丰都县水利局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实地检查(抽查)记录表;
3、2024年11月8日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调查笔录1份;
4、2024年11月10日丰都县十直水库工程11.4至11.8日市水利局稽查整改计划清单。
证据1、2、3、4证明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丰都县十直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5、《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4﹞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
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我局发出的《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4﹞7号)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丰都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凭《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及没收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丰都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