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16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罚决字〔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9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16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罚决字〔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9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2 |
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甘维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444G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3号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3年10月8日丰都县十直水库工程项目在丰都县十直镇莲花村1组开工建设,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丰都县十直水库工程的施工单位。2024年10月12日县水利局在检查过程中书面指出施工现场大坝上游左右岸高边坡存在安全隐患,临边防护不到位的问题。2024年11月4日在市局稽查组现场检查中,指出施工现场大坝上游左右岸坡安全隐患,施工现场施工便道临边防护部分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存在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行为。本局认为,你公司未及时整改现场大坝上游左右岸高边坡存在的安全隐患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你公司临边防护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2024年10月12日丰都县水利局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实地检查(抽查)记录表;
3、2024年11月8日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调查笔录1份;
4、2024年11月10日丰都县十直水库工程11.4至11.8日市水利局稽查整改计划清单。
证据1、2、3、4证明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丰都县十直水库工程项目建设中担任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5、《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4﹞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
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我局发出的《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4﹞6号)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及时整改现场大坝上游左右岸高边坡存在的安全隐患行为,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元);你公司临边防护不到位的问题,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0.1万元(大写:壹仟元)。
综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分项处罚,综合计算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万元(大写:壹万陆仟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丰都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凭《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及没收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丰都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