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13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利许可〔2024〕69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结果查询、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4-0013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利许可〔2024〕69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结果查询、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1 |
丰都县水利局关于重庆维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纤维及高性能复合材料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取水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维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你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司玻璃纤维及高性能复合材料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取水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重庆维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纤维及高性能复合材料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村。根据审定的《丰都县玻璃纤维及高性能复合材料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其审查意见,同意本工程以长江为取水水源,取水口地理坐标:东经107°45′10″,北纬29°55′32″,年取水量440万m³,取水用于重庆维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纤维、生石灰等各生产线的用水,设计取水保证率为100%。
二、本工程生产退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部分回收利用,其余部分达标排放。
三、本工程应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和减污工作,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提出的生产废水处理和回用措施。
四、本工程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在线监测设施,取水计量设施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落实并安装数据传输设备,保证工程取水信息传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五、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六、你司应在本工程建成投运满30日后90日前,向我局报送取退水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现场核验合格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
七、若本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附件:丰都县玻璃纤维及高性能复合材料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综合评审意见
丰都县水利局
2024年9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