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20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2〕1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2-0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20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2〕1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2-09 |
丰都县谢帮权生猪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环罚〔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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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丰都县谢帮权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MA5YDJAT0L
地址:丰都县南天湖镇梨地坪3组
投资人:谢帮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你养殖场位于丰都县南天湖镇梨地坪3组的饲养场所进行整改情况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粪水收集池发生渗漏后未及时修复,我局于6月9日现场责令你养殖场立即修复并恢复使用;7月14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仍有渗漏情况,部分粪污从粪水收集池渗漏至下方深坑,对外环境造成危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6月9日、7月14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
2.2022年6月9日、7月14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
3.2022年7月21日丰都县谢帮权生猪养殖场经营者谢帮权所做的调查笔录壹份。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230MA5YDJAT0L)。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对于你养殖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案〔2022〕21号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9月25日向你养殖场邮寄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2〕19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2〕19号)。要求你养殖场规范处置养殖废水,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告知了你养殖场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审查认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有排污者均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你养殖场不但应该建设满足饲养要求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还应该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你养殖场粪水收集池发生渗漏后未及时修复,泄漏出的养殖废水对外环境造成了危害。你养殖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养殖场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