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21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2〕17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2-0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21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2〕17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2-09 |
吕红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环罚〔2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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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吕红春
身份证号:5129**********4398
地 址:丰都县双路镇马鞍山2组148号附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接县公安局移交,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对你位于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内海上海1号公交站附近烂尾楼内的废旧塑料加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县公安部门查实,你经营的废旧塑料加工点在生产时会产生清洗废水。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27日间,废旧塑料清洗废水收集池连接沉淀池的管道破损后一直未进行修复,任由部分生产废水渗入页岩风化砂土进行排放,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8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
2.2022年8月26日对吕红春所作的调查笔录壹份。
3.公安机关移交吕红春询问笔录壹份。
4.公安机关移交吕红春讯问笔录叁份。
5.公安机关移交钟明华询问笔录贰份。
6.公安机关移交现场勘验笔录壹份。
7.公安机关移交指认现场笔录壹份。
8.公安机关移交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1)第SZD23号)壹份。
9.吕红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你长期不修复废水管道,任由生产废水向外环境排放的行为符合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对于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案〔2022〕22号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0月9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2〕20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2〕20号)。要求你立即修复沉淀池破损管道,规范处置加工废水,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告知了你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审查认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有排污者均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你长期不修复废水管道,任由生产废水向外环境排放的行为符合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鉴于你不存在主观故意,执法人员指出后及时修复破损管道,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后果较轻,且能积极配合并按时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决定对你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
罚款105000元(大写:壹拾万零伍千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