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11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3〕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11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3〕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2 |
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78689892D
地址:丰都县兴龙镇黎明村1组
法定代表人:蒋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对位于丰都县兴龙镇黎明村1组的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采样,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采样监测,你公司榨菜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污口排放污水总磷为5.47mg/L、化学需氧量为498mg/L、氨氮58.4mg/L,分别超过《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1050-2020)中表1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9.94倍、3.98倍、2.89倍,对下游水环境造成危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3日在你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2.2023年2月3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
证据1、2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站处于运行状态,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法定排污口所排污水进行了采样。
3.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月3日在你公司法定排污口进行采样时填制的采样记录壹份。证明对你公司排污口污水采样的事实。
4.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23〕第ZF01号)壹份。证明你公司排污口所排污水总磷为5.47mg/L、化学需氧量为498mg/L、氨氮58.4mg/L。
5.2023年2月20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乔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6.你公司2022年度水费交纳单据。
证据5、6证明:你公司2月3日生产正常;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污水处理站日排放量少于100吨;你公司确认了采样监测的事实;我局于2月20日已明确告知你公司水样监测结果。
7.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8.重庆渝玖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渝久(监)字[2023]第WT463号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已进行了整改,3月18日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为90mg/L、氨氮为13.3mg/L、总磷为0.38mg/L,低于《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1050-2020)中表1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证明你公司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事实。
你公司超过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对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3〕1号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3月7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3〕2号),要求于4月3日前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调整,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3月17日向你公司通过EMS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3〕1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3年3月21日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诉书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陈述:一是春节放假污水处理站停用,恢复生产与采样时间间隔短暂,污水处理工艺未能调整到理想状态导致出水超标;二是发生超标事件后,积极整改,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出水已达标;三是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投入较大,加之农产品利润微薄,企业经营困难。综上,此次超标排污行为系无心初犯,请求免除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你公司未能采取措施保证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经采样监测,证实存在超过地方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你公司认为本次超标排污是因为恢复生产后污水处理站尚未调适到理想状态导致的一次偶发事件,无违法故意,而且是初犯,请求免予处罚。经调取2021年、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对你公司的检查记录来看,每次执法检查都发现你公司存在诸如污泥台账、污水处理站加药台账不规范、污水处理站产生异常泡沫等情况,每次执法检查都要求你公司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你公司被发现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后,未从对环境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发积极寻求规范运营,未能防微杜渐,最终发生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果,即使你公司不是基于直接故意实施了超标排污行为,也应有重大过错,况且你公司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请求免予处罚的陈述意见不应被采纳。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迅速进行整改,在指定期限前完成污水处理工艺的调整,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虽然监测报告适用标准有误,但实际排放污染物指标满足《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1050-2020)规定的限值,可认定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你公司在发生超标排污行为后,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应认定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超过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规定的处罚幅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做出行政罚款的决定。你公司应深刻汲取教训,强化环境保护观念,加强职工培训,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积极主动的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对待,及时整改,防止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