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598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5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598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5 |
朱红琼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环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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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朱红琼
身份证号:5112**********5861
常住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6组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对你在丰都县辖区内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实施了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租用车牌为渝AC4705的改装依维柯牌小客车于2022年11月1日下午在丰都县高家镇柏林路付三汽车维修部、高家镇临江东路丰都县高镇装卸运输公司等地从事废矿物油(HW08类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经查,你未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违反了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环境安全造成危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2年11月1日在你收集废矿物油地点付三汽车维修部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2. 2022年11月1日对你及付某所做的调查笔录贰份。
3. 2022年11月1日在你收集废矿物油地点付三汽车维修部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
4. 2022年11月2日对肖某所做的调查笔录壹份;
5. 你与肖某微信转账记录。
6. 朱红琼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对于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案〔2022〕24号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月6日向你留置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2〕21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2〕21号)。要求你立即停止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的行为,限2023年1月15日前将我局查封扣押在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仓库由你非法收集的0.24吨废矿物油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同时告知了你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3年1月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审查同意并定于2023年1月17组织召开听证会,后因你生病提出延期听证申请,我局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1月2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及委托代理人张国庆参加了听证会。你在听证会上辩称:一是收购的物质以为是脱模剂,用于老家旧房改造,不知道收购的物质属于危险废物;二是此次收购行为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愿意将收购的物质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综上,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局审查认为:
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你在配合执法调查中不够积极主动,且在听证会结束后,与其委托代理人拒绝在听证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理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你在听证会后表示愿意将其收购的被我局暂扣的废旧矿物油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且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环境污染,在目前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的前提下,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严禁以罚款进行创收的通知》“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自觉守法的作用。”精神,决定对你仍予以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
罚款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