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090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090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8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炎杰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炎杰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Q1M
地址:丰都县兴义镇佛建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廖丽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重庆炎杰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丰都县兴义镇佛建路257号的胶合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投资100万元建成胶合板加工建设项目,至今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违反了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2.2024年4月12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胶合板生产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
3.2024年4月12日对你公司高某经询问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自2022年8月开始建设胶合板建设项目,于2023年4月完成建设;证明截至2024年4月12日,胶合板生产建设项目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
4.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你公司胶合板加工生产项目投资额为100万元。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证明你公司胶合板建设项目属于第十七大项34小项“人造板制造”,环评类型为报告表。
6.重庆炎杰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为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你公司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即开工建设胶合板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对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4〕9号予以立案查处。2024年4月15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丰环责改〔2024〕1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停止生产,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不得恢复建设和生产。2024年4月2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丰环罚告〔202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将对你公司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投资100万元开工建设胶合板建设项目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85万元罚款,并对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告知,同时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保障你公司行使上述权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4年4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书面声明。
我局复核认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你公司在没有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投资100万元建成胶合板加工项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且该建设项目于2023年4月完成建设,至立案时止尚未超过两年,仍在行政责任的追溯期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应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能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后,积极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我局责令停止生产后即时停止胶合板生产线的使用,可认定为从轻情节。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建设项目已进入调试生产阶段(裁量等级选3),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视为已建成已完成整改措施(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裁量等级取-1)。经计算应处罚款1.85万元。因你公司为民营企业,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实无意义,我局决定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你公司应以此为戒,及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按环评文件的要求落实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完工后,及时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罚款18500元(大写:壹万捌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交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或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