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093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5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093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5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县顺政畜禽养殖场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环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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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丰都县顺政畜禽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203830479
地址:丰都县龙孔镇金台村3组
法定代表人:秦仕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接龙孔镇政府工作报告,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位于丰都县龙孔镇金台村3组的丰都县顺政畜禽养殖场(曾用名:丰都县顺政养猪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设计存栏规模为800头生猪,8月20日前实际存栏近1000头。自2023年9月5日至9月25日,存在厌氧发酵罐未使用、粪水收集池泄露未修复、养殖废水未进入还田管网支管直接通过还田主管道排入外环境等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9月5日在你养殖场所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2.2023年9月5日在你养殖场拍摄的视频及图片资料。
证据1、2证明存在厌氧发酵罐未使用、粪水收集池泄露未修复、养殖废水进入外环境的现象,已告知你养殖场立即整改。
3.2023年9月25日在你养殖场所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4.2023年9月25日在你养殖场拍摄的视频及图片资料。
证据3、4证明你养殖场完成了部分整改任务,但仍存在厌氧发酵罐未使用、粪水收集池泄露未修复、养殖废水通过还田主管排入漏孔的事实。
5.2023年11月8日在你养殖场所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6.2023年11月8日在你养殖场拍摄的视频及图片资料。
证据5、6证明你养殖场经整改后还存在养殖废水通过还田主管排入漏孔的事实。
7.2023年10月19日对你养殖场秦仕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养殖2023年8月20日前实际存栏生猪近1000头,因8月20日左右发生猪瘟病死860头生猪,本案立案时实际存栏27头仔猪、33头牛;证明你养殖场正常的养殖废水处理工艺为经厌氧发酵罐发酵后,沼液经收集沉淀后通过还田管网送至田间供附近农民用作肥料还田使用;证明你养殖场于2023年7月底起,为防止养殖废水污染山坪塘,将养殖废水接入漏孔。
8.你养殖场生产规模证明。
9.你养殖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备案表。
10.你养殖场畜禽养殖项目建设选址意见表。
11.你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证据8-11证明你养殖场为规模养殖场。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信公众号查询的你公司营业执照信息。证明你养殖场历史名称为丰都县顺政养猪场。
13.你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养殖场为个人独资企业,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对于你养殖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3〕24号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0月19日向你养殖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3〕25号),要求你养殖场立即拆除沉淀池溢流管、恢复厌氧发酵罐的正常使用、10月25日前完善还田管网。2023年12月13日向你养殖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罚告〔2023〕23号),告知了你养殖场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复核认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有排污者均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你养殖场本已建好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该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但你养殖场却无视我局整改要求,长期不对粪水收集池渗漏进行修复,近两个月内未恢复厌氧发酵罐使用,未按要求将养殖废水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养殖废水接入漏孔排放,使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失去应有的作用,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你养殖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养殖场经我局多次要求仍未全面完成整改任务,本应从重处罚,鉴于你养殖场在猪瘟疫情中遭受重创,从助企纾困出发,我局仍酌情从轻处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之规定,结合环境污染状况、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希望你养殖场以此为戒,切实整改到位,在今后的养殖过程中,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养殖场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