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094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6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094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6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县宏园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单位:丰都县宏园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37E75M
地址:丰都县武平镇瓦泥坪村6组
法定代表人:刘和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接龙河镇报告,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对位于丰都县武平镇瓦泥坪村6组的丰都县宏园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对矿山沉淀池及时清理,沉淀池淤积满泥浆失去沉淀作用,生产废水流经沉淀池淤泥层表面后进入下方沙坝尾水沟,该沉淀池一侧设置有一根长约12米,直径为300mm的黑色管道接入沙坝尾水沟。经对下游20米沙坝尾河沟水体进行采样监测,悬浮物达553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对下游水环境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2.2023年8月18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
证据1、2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沉淀池已淤积泥浆,生产废水直接从沉淀池泥浆上表面流入沙坝尾水沟;沉淀池设置有一条管道,生产废水可通过管道进入沙坝尾水沟;证明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下游20米左右的水体进行了采样监测。
3.2023年8月2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和江所做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建有沉淀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经沉淀后,上清液用于回用,生产废水不外排。
4.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第[2023]ZF11号)壹份。证明你公司下游20米处,悬浮物达5530mg/L,对环境造成了影响。
5.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摘录共壹拾伍页。证明你公司环评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为运营期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
6.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丰都县宏园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壹份。
证据6、7证明你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你公司未及时清掏沉淀池,使沉淀池失去正常沉淀作用,生产废水无法收集回用,构成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对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3〕21号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8月2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3〕28号),要求立即拆除沉淀池管道、对沉淀池进行清淘以保证其正常运行。2023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3〕20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一是2023年8月30日全面停产进行整改;二是被指出问题后,举一反三,立即着手对其他环保措施进行整改提升,并承诺未完成全面整改前不恢复生产;三是初次违法;四是经济困难。综上,你公司主张应免予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有排污者均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你公司不但应该建设石材生产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还应该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沉淀池是防止过量悬浮物及沉渣进入废水回用系统的必要设施,沉淀物在沉淀池内如果淤积过多将减小生产废水容纳能力并相应削弱沉淀功能,对废水回用系统造成冲击,如不及时清淘,瞬时生产废水极易从沉淀池溢出。你公司本应保持沉淀池有足够容量容纳生产废水以实现悬浮物沉降功能,但你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清理沉淀池,导致沉淀池失去沉降功能,同时导致生产废水进入外环境,对下游水体造成影响。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你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核实,你公司确系首次违法,但所排废水对下游水体已造成一定危害,不符合“首违不罚”规定的所有条件,因此你公司不予处罚的主张不予采纳;你公司在被发现问题后,全面停产积极整改并能主动对其他环保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节;你公司进入外环境的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切割石块产生的悬浮物,该类污染物能在河道中依靠重力沉降,对下游水体的影响范围及强度相对有限,我局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手段等情况,结合疫情后助企纾困的政策导向,对你公司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你公司应深刻汲取教训,兑现环保设施未全面完成整改前不恢复生产的承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巡查巡检制度,加强员工培训,防止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以及助企纾困的现实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罚款105000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