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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171 [ 发文字号 ] 丰环罚〔2024〕1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171
[ 发文字号 ] 丰环罚〔2024〕1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县伟瑞迪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单位:丰都县伟瑞迪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YX66T92

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197号3幢3单元9-4

法定代表人:白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2024年8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会同我局对丰都县伟瑞迪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的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并于8月16日对该污水处理厂总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经调查核实,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化学需氧量质控样比对相对误差-17.5%、氨氮质控样比对相对误差-22.9%,两项指标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统字[2010]192号)的要求,影响在线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15日对水天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笔录。

2.2024年8月15日在水天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及视频资料

证据1、2证明水天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总磷在线分析仪标贴显示标液过期;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了采样监测。

3.2024年8月16日对水天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污水处理厂在线水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在线分析仪标贴显示标液过期;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在线设备进行了比对监测。

4.2024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运维人员冉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水天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由你公司运营;证明存在标液标贴显示过期的事实;证明你公司人员陪同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在线设备进行了比对监测。

5.2024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运维人员冉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在线设备设置了每日固定时间自动核查功能;证明你公司按执法人员要求对氨氮在线分析仪量程从16修改成20;证明已将丰环(监)字〔2024〕第BD03号监测报告显示的监测结果告知你公司;证明你公司对监测报告结论有异议。

6.2024年8月21日在水天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房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资料。证明你公司运维台账记录不清。

7.丰环(监)字〔2024〕第ZF25号监测报告。证明8月15日所采水样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指标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B标准。

8.丰环(监)字〔2024〕第BD03号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运营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设备不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统字[2010]192号)的要求。

9.丰都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项目PPP模式特许经营权协议(节录)。证明你公司为该监测项目的运营公司,有保证设备稳定运行、数据显示正常、平台稳定的义务;证明水天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项目属于PPP模式经营权协议的标的之一,由你公司负责运营。

10.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你公司运营的水天坪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不满足对比监测要求,未能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

对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4〕19号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9月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4〕40号),要求立即更换过期标液、合理设置设备参数、完善监测设备运维台账。2024年10月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罚告〔2024〕13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在线设备误差未对环境安全造成影响;二是积极整改,对在线运维人员进行了培训,完善了管理流程,确保数据真实。综上,希望免除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

你公司作为丰都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项目PPP模式特许经营权协议履行过程中成立的项目运营公司,应该按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保证设备稳定运行,数据显示正常和平台稳定等达到约定的标准”的义务。但是实际运营过程中,你公司运营的在线监测设备未能符合比对监测要求,影响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既违反约定,更违反法律规定,理当承接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得当。你公司辩称在线设备误差未对环境安全造成影响,我局认为虽然未对环境安全造成实质损害,但是对管理部门掌握污染物排污情况产生了干扰,破坏了监测数据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影响监测数据真实性、有效性的违法行为是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的必要举措,因此不应对你公司免除处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整改,及时完善在线监测设备运营制度,规范了工作流程,为后期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提供了保障,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综上,按《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安装、联网、运行情况选取裁量等级为2(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情况裁量因子选取裁量等级为1(比对误差不足1倍);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未受处罚)、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未受罚款处罚)、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裁量等级为0(综合判定)、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裁量等级为-1(过失)。

你公司应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员工培训,建立健全在线监测设备巡查维护制度,严格按技术规范运行设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按《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罚款41375元(大写:肆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前联系70702533开具缴款码)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 

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

(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

(三)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的;

(四)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五)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七)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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