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172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4〕1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4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172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4〕1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4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聚诺(重庆)农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聚诺(重庆)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7M8N8J2M
地址:丰都县树人镇大石板村三组(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万欣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5月27日对位于龙孔镇大坝村一社由聚诺(重庆)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负责沼液利用及管网维护的重庆丰都良选畜牧有限公司龙孔镇种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对龙孔镇种猪场沼液还田利用过程中,未按沼液还田规范要求,长时间开启还田管网闸阀,形成地表径流,未被田地吸纳的沼液进入铜马溪河沟。经采样监测,铜马溪河沟水体化学需氧量为249mg/L,氨氮为23.3mg/L,总磷为5.38mg/L,分别为超过上游水体50.6倍、210.8倍、8.6倍,对下游水体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25日对龙孔镇种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笔录壹份。
2.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
证据1、2证明龙孔镇种猪场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证明龙孔镇种猪场沼液还田管网有沼液持续流出形成地表径流进入下方山水沟;证明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在下游采集了水样;证明已责令拆除形成地表径流的管网,采取滴灌或者雾状喷灌方式还田。
3.2024年5月27日对龙孔镇种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笔录壹份。
4.2024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
证据3、4证明还田主管网设置有两个排污阀,排污阀附近有粪污;证明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排污阀附近液体进行了采样。
5.2024年6月6日对龙孔镇种猪场工作人员陈某经询问制作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龙孔镇种猪场为规模化养殖场;证明4月份发生过两次粪污泄漏导致下游有污水淤积现象;证明附近农民还田操作时未进行实时监管,导致还田管网长时间向外输送沼液;证明排污阀附近未设置收集设施。
6.2024年6月12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欣经询问制作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龙孔镇种猪场存在农民还田操作无委托方监管的现象;排污阀两个月使用一次,所排粪污未进行收集;证明龙孔镇种猪场沼液还田管网由你公司负责维护、运营。
7.2024年7月30日对龙孔镇种猪场陈某经询问制作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龙孔镇种猪场还田管网已委托你公司负责运行;证明陈某因病入院治疗,无法接受调查核实案情。
8.沼液灌溉协议两份。证明龙孔镇种猪场沼液还田管网自2023年2月6日到2027年3月18日由你公司负责维护及运营管理。
9.丰环(监)字〔2024〕第WT14号监测报告。证明龙孔镇种猪场下游200米处水质化学需氧量为7750mg/L,氨氮为266mg/L,总磷为79.2mg/L,对外环境造成了污染。
10.丰环(监)字〔2024〕第WT23号监测报告。证明铜马溪河沟水体化学需氧量为249mg/L,氨氮为23.3mg/L,总磷为5.38mg/L,分别为超过上游水体50.6倍、210.8倍、8.6倍,对下游水体造成了污染。
11.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你公司长时间开启沼液还田闸阀形成地表径流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对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4〕18号予以立案查处。2024年5月28日向你公司委托方直接送达了丰环责改〔2024〕2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拆除形成地表径流的管道。2024年10月1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丰环罚告〔2024〕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将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4万元罚款,并对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告知,同时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保障你公司行使上述权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复核认为:
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了基础性保障,在农牧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但随着养殖业的蓬勃发展,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愈发突出。畜禽粪便本是良好的肥料基质,完全可以通过无害化、资源化变废为宝,但你公司在接受委托方运营、维护还田管网后,疏于管理,放任附近农民自主进行还田操作,导致还田管网长时间开启,本该用作农家肥的沼液通过地表进入外环境污染了下游水体。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你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已基本落实整改措施符合第九条从轻处罚之规定,但本案违法行为明显有间接故意的过错责任且造成了实质的环境污染,决定不予从轻处罚,根据全案实际情况,结合裁量基准确定最终处罚结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罚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前联系70702533开具缴款码)。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