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028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0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028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0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县典昌农牧技术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丰都县典昌农牧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CG8B824X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东路居委5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接值班信息报告,我局会同三元镇政府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对丰都县典昌农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三元镇青杠垭六社的红岩坡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红岩坡生猪养殖场实际饲养生猪2200头,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养殖粪污。2024年11月12日6时左右化粪池向发酵床喷淋池泵送养殖场粪污的抽水泵连接软管脱落,未及时巡查发现并关闭抽水泵,造成约40立方米粪污通过抽水泵泵送溢流,经雨水沟进入下游水体。经采样监测,养殖场雨水口下游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高于雨水口上游水体,溢流粪污对水体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12日对红岩坡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11月12日拍摄的图片、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你公司红岩坡生猪养殖场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证明有溢流痕迹、采样情况等。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养殖场设计存栏量为2400头,属规模养殖。
4.2024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张某经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红岩坡生猪养殖场发生过软管脱落造成粪污溢流的事实、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无人巡查但抽水泵继续运行、证明向你公司告知了采样监测结果。
5.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24〕第ZF29号)壹份。证明附近水体你公司红岩坡生猪养殖场下游800米处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均高于上游30米,粪污溢流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6.《丰都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关于推进下属子公司更名注册的批复》(丰国资〔2023〕38号),证明原重庆丰都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畜禽养殖项目均由你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7.丰都县典昌农牧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作为法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你公司在使用易发生粪污溢流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时未安排人员值守、巡查,发生粪污溢流后未能及时处置,导致粪污进入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对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4〕24号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2月2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4〕58号),要求12月26日前全面排查粪污运输、还田管网,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巡查制度。2025年2月8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罚告〔2025〕1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是在调查阶段提出:你公司发现粪水溢流后第一时间采取了筑坝拦截并将粪污收集还田、对河沟内粪污进行清理等措施降低了环境危害,希望给予减轻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
你公司作为一家从事畜禽养殖项目运营、管理的单位,应建立完备的制度确保畜禽粪污能充分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也应该能预见到在使用水泵、还田管网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时极易发生连接头脱落、管道破损等突发情况,需要安排专人进行值守、巡查,你公司在夜间无人值守、巡查情况下使用水泵连接软管进行粪污泵送作业,违反了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确操作规程,致使水泵连接头脱落后无人即时发现,大量粪污通过水泵泵出溢流,造成了环境污染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公司在发现粪污溢流后,能立即对能截流的粪污进行筑坝拦截收集后还田使用、及时清理养殖场附近河沟内遗留的粪污,降低了对环境的危害,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中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可视为可从轻处罚的情节;你公司于2023年曾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中应予从重选择裁量等级的情节;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你公司不予从轻也不予从重处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的慎罚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照环境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大小等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希望你公司引以为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加强员工培训,规范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操作流程,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为我县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作出表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前联系70702533开具缴款码)。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