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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043 [ 发文字号 ] 丰环罚〔2025〕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8 [ 发布日期 ] 2025-03-26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043
[ 发文字号 ] 丰环罚〔2025〕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3-18
[ 发布日期 ] 2025-03-26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78689892D

地址:丰都县兴龙镇黎明村1组

法定代表人:蒋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根据我局污染防治科疑似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移交,我局执法支队于2024年10月8日对位于丰都县兴龙镇黎明村1组的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由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排污口排放污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榨菜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污口排放污水PH值为7.1、总磷为4.87mg/L、化学需氧量为149mg/L、氨氮为3.27mg/L、氯化物为7330mg/L,其中总磷、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050-2020)中表1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8.74倍、0.49倍,对下游水环境造成危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

2.2024年10月8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

证据1、2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站处于运行状态,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法定排污口所排污水进行了采样。

3.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10月8日在你公司法定排污口进行采样时填制的采样记录壹份。证明对你公司排污口污水采样的事实。

4.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24〕第ZF28号)壹份。证明你公司排污口所排污水PH值为 7.1、总磷为4.87mg/L、化学需氧量为149mg/L、氨氮为3.27mg/L、氯化物为7330mg/L。

5.2024年11月27日对乔兴祥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采样当日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证明调查询问时已将监测结果告知你公司;证明你公司在知晓出水水质超过强制标准后采取了分次进水、分次加药等方式进行工艺调整。

6.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WZD48号)壹份。

7.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24〕第WT62号)壹份。

证据6、7证明你公司通过整改已实现主要超标因子总磷的达标排放。

8.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25〕第WT003号)壹份。证明你公司通过持续整改,实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氯化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9.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你公司超过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对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4〕23号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0月2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4〕47号),要求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调整,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025年2月8日向你公司通过EMS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5〕1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5年2月13日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诉书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陈述:一是承认对超标排放事件负责;二是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通过更换设备、培训操作人员、按监测中心建议采用新型药剂等措施进行整改,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三是企业经营困难,适逢鲜菜头收购季节,无力缴纳罚款,希望免予或者减轻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你公司未能采取措施保证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经采样监测,证实存在超过地方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你公司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承认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负责,我局予以肯定,但承认违法事实系法定义务,不能直接免除行政处罚责任。你公司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事件发生后通过更换设备、培训操作人员、按监测中心建议采用新型药剂等措施努力进行了整改,虽然未能在整改期限内实现全面达标,但在限期内完成了主要超标污染物总磷的达标排放并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实现了全面达标排放,可以认定为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你公司提出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罚款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是减免法律责任的法定事由,但考虑到近年来榨菜行业市场不景气,而你公司确实承担着兴龙镇广大种植户的榨菜收购任务,是实现兴龙镇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的基础产业,从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出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的“慎罚原则”,更好地贯彻落实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和丰都县深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百亿级工业项目建设推进会精神,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优化环境执法”“持续规范涉企收费和罚款”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2025年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等文件精神,我局按照“过罚相当”“同案同罚”原则,按我县历年来榨菜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综合确定对你公司的处罚金额。你公司应深刻汲取教训,强化环境保护观念,优化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加强职工培训,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积极主动的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对待,及时整改,防止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罚款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前联系70702533开具缴款码)。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8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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