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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05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05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1.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堆放物料种类进行检查。
2.对易产尘物料是否采取抑尘措施进行检查。
3.对抑尘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
2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1.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涉及废水排放的活动进行检查。
2.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切可能通过地表径流、地下渗漏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活动进行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3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1.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是否有风箱养殖活动进行检查。
2.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历史建成的网箱养殖取缔情况进行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4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1.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是否有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进行检查。
2.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音、视频监控资料进行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5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1.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是否有水上商业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2.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是否投饵水产养殖活动进行检查。
3.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是否有畜禽散养、散养畜禽数量、散养畜禽粪便收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6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1.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种植情况、往年种植情况进行比对检查。
2.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现有农药、化肥使用情况、经济林建设情况、往年农药、化肥使用情况、经济林建设情况进行比对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7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1.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是否堆放、存贮有易流失、易产生渗沥液的物料进行检查。
2.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物料堆放、存贮条件进行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8 对向基本农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检查 1.对基本农田是否存在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检查。
2.对基本农田是否变更为纳污场所进行行政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9 对涉扬尘、粉尘的行政检查 1.对物料种类、数量、贮存条件进行检查。
2.对扬尘、粉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0 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1.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单位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2.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11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不受损毁、移动的行政检查 1.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志、标牌、视频监控、防护工程的完整性进行检查。
2.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志、标牌、视频监控、防护工程的能否正常发挥作用进行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12 对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检查 1.对入河排污口附近是否设有其他排污口进行检查。
2.对入河排污口所排放废水水质进行采样监测。
3.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3 对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的行政检查 1.对新化学物质的登记类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检查。
2.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检查。
3.对是否按登记证记载事项使用新化学物质进行检查。
4.对使用新化学物质的风险防控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14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1.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资料、检验报告进行检查。
2.对检验报告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15 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行政检查 1.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时记录的执行排放标准进行检查。
2.通过OBD检测污染排放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16 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1.对营业证明、资质证明、营业场所、营业条件进行检查。
2.对维修记录、维修仪器、维修费结算清单、维修视频进行检查。
3.对更换的废弃零部件、废旧矿物油贮存、管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7 对油气回收装置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1.对是否按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查。
2.对油气回收装置能否正常使用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18 对“三磷”企业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1.对是否有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对排污口及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19 对工业集聚区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1.对集聚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环评要求进行检查。
2.集聚区内各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检查。
3.集聚区各建设项目及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集聚区环境风险管控、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20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1.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量、出水量、进水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检查。
2.对污水处理系统工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4.对应急方案制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21 对排污单位地下水的行政检查 1.对排污单位污水、废弃物排放、贮存情况进行检查。
2.对排污单位附近地下水现状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地下水管理条例》
22 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行政检查 1.对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
2.对重点监管单位的监测数据真实性进行检查。
3.对风险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3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1.对是否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进行检查。
2.对危险废物申报、转移联单、台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4.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5.对环境风险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4 对固体废物产废单位的行政检查 1.对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条件、去向进行检查。
2.对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进行检查。
3.对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签订、废物利用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5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行政检查 1.机动车检验机构合规性进行检查。
2.对检验检测设备及软件进行检查。
3.对检验检测音、视频资料进行检查。
4.对检验检测台账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6 对挥发性有机物的行政检查 1.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
2.涉VOCs生产装备运行合规性。
3.涉VOCs治理设置运行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7 对涉ODS企业的行政检查 1.从事含ODS的制冷或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
2.销售ODS企业。
3.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
4.涉使用ODS企业。
5.ODS通用。
5.生产ODS企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8 对重污染应急的行政检查 1.项目基本信息。
2.施工停限产管理。
3.重污染预警级别。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9 对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1.废水环境监测。
2.水污染防治管理。
3.水污染治理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0 对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行政检查 1.废液处置情况。
2.废水采样口情况。
3.废水自动监控点位。
4.判定数据真实性。
5.运维人员资质及运维记录情况。
6.数据测试情况。
7.质量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1 对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行政检查 1.废气采样口情况。
2.判定数据真实性。
3.运维人员资质及运维记录情况。
4.标气测试情况。
5.废气自动监控点位。
6.质量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2 对危险废物的行政检查 1.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
2.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台账。
3.危险废物贮存管理。
4.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
5.危险废物环保手续执行。
6.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7.标识设置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33 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的行政检查 1.无证排污行为。
2.未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3.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4.排污许可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5.不正当手段获取排污许可证。
6.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备案登记。
7.排污许可证应载明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34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的行政检查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未批先建行为检查情况、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检查情况、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检查情况)。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3.建设项目自主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35 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1.湿地自然保护地检查情况。
2.国家森林公园检查情况。
3.自然保护地问题线索检查情况。
4.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管理情况。
5.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情况。
6.风景名胜区检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36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1.监测。
2.建设项目。
3.辐射安全管理。
4.废旧金属熔炼放射性。
5.放射源。
3.辐射安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37 对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的行政检查 1.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检查。
2.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3.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38 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1.涉VOCs企业现场检查。
2.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情况。
3.涉扬尘、粉尘等企业现场检查。
4.治理设施建设基本情况。
5.治理设施建设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9 对于生态环境双随机抽查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 1.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3.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4.污染源自动监控。
5.环境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40 对于生态环境双随机抽查一般单位的行政检查 1.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3.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41 对建立排放工业噪声污染工业企业的行政检查 1.检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2.检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否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42 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43 对油烟净化设施、专用烟道的行政检查 1.油烟净化设施建设情况。
2.油烟净化设施运行合规性。
3.检查是否有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4.专用烟道建设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44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1.对实行雨污分流的行政检查。
2.对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行政检查。
3.对建设相应的污水贮存设施的行政检查。
4.对及时对畜禽粪便进行收集的行政检查。
5.对及时对畜禽粪便进行贮存的行政检查。
6.对及时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的行政检查。
7.对及时对污水进行收集的行政检查。
8.对及时对污水进行贮存的行政检查。
6.对及时对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检查。
10.畜禽养殖场所。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
45 对关闭尾矿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关闭尾矿设施的行政检查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46 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7 对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 对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8 对收容留检场所的环保检查 检查收容留检场所是否符合环保条件。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49 对处理染疫犬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检查 对处理染疫犬只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检查。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50 对宠物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检查 检查宠物医院是否取得无辐射安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1 对宠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检查 检查宠物医院是否存在未评先建、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四条
52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防治工作或连续施工作业未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检查 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防治工作或连续施工作业未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检查。
2.夜间建筑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53 对营业性文化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 1.商业经营活动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以及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2.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
54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检查 1.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检查。
2.夜间建筑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55 对工业企业监测工业噪声的行政检查 1.检查工业企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检测设备。
2.检查工业企业是否保存工业噪声原始监测记录。
3.检查工业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我检测。
4.检查工业企业是否向社会公开工业噪声监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56 对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 1.检查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噪声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
2.检查工业企业是否有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57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权 1.对生产经营者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
2.对生产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58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59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60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 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61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1.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情况进行检查。
2.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还田场所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62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对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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