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68 | [ 发文字号 ] | 丰环发〔2023〕17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4-2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68 |
[ 发文字号 ] | 丰环发〔2023〕17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4-28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制定完成,请抓紧组织实施。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强化我县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工作,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1〕22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坚持目标导向,规范实施
随机抽查工作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相关规定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其目的是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聚焦发现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随机抽查工作是规范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也是一项创新的系统管理工作,局各科室、环境执法支队、环境监测站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原则和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面深入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二、抽查频次及比例
按照《关于印发丰都县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丰环发〔2015〕68号)精神,将按以下方式加强企业监管,落实抽查对象:
(一)统一发起,联合抽查。由县执法支队牵头,县局污防科、生态科、行政许可科、综合科等发起科室一道组成随机抽查工作组,结合污染源监测工作,对监管库内监管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30%的重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二)分类实施,属地监管。原则上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名单以外)由各乡镇负责检查,县生态环境局抽查。主要抽查对象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企业、医疗企业,乡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小型企业。县生态环境局按照系统生成的抽查比例确定的抽查对象数量实施抽查。
(三)强化特殊,兼顾一般。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四)上下联动,网格管理。乡镇对本辖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内建设项目按照程序督促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凡发现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污染损害的,及时向环境局相关检查发起科室报告,由抽查事项发起的相关科室(单位)组织实施检查。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第一时间环境污染信访投诉,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抽查对象及内容
全县随机抽查工作对象为已纳入重庆市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的所有环境监管对象,根据制定完善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点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进行检查。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合理制定联合抽查事项,并参与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强化同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结果运用、共享、互认,不断探索联合抽查新模式。
县执法支队要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在随机抽查中的应用把“执法系统”作为随机抽查工作的基础数据库,逐步完善系统中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信息,由县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动态信息库的日常操作和管理,及时做好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信息的录入与更新工作,在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妥善解决。局各科室、执法支队、环境监测站,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原则和要求,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环境监管对象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决。
(二)完善机制,动态调整。要及时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工作长效机制和环境监管对象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反馈环境监管对象的最新信息。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动作为,严格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抽查,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随机抽查工作时,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制作《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记录单》,现场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至信息库。开展现场随机抽查工作时,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做到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对象保密,坚决防止通风报信、失密泄密现象发生。对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整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行政执法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总结成效,强化运用
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内,通过随机抽查系统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对象名单,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对本季度随机抽查工作情况信息数据的录入。上报抽查信息数据,要严格审核,避免误报漏报瞒报谎报等现象发生。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结果,形成报告确保抽查结果与公示一致后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每年年底前对我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措施、做法成效、问题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附件:丰都县生态环境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丰都县生态环境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发起 部门 |
抽查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抽查频次 |
抽查比例 |
抽取对象数量(家) |
1 |
污防科 |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1.是否有排污许可证。 2.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审批。 3.污水排放是否达标。 4.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
1.城市、建制乡镇污水处理厂。 |
1次/年 |
10% |
3 |
2.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 |
1次/年 |
100% |
2 | ||||
3.涉水重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 |
1次/年 |
100% |
12 | ||||
2 |
综合科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状况。 2.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
涉气重点企业、城区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油库加油站。 |
1次/年 |
30% |
约18家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检查 |
企业和单位涉消耗臭氧层物质活动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是否保存完善。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 |
1次/年 |
0% |
0 | ||
3 |
生态科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情况 |
1.是否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2.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 3.是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1次/年 |
100% |
1 |
4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情况 |
1.是否按照《土壤法》第59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是否及时将土壤污染状况监测数据、调查报告等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由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初步名单)。 |
1次/年 |
10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5 |
生态科 |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
1.是否按经营许可类别、规模规范经营活动。 2.是否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应急预案、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 3.是否建立规范的贮存设施并分类分区规范贮存。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1次/年 |
不少于2家 |
约3家 |
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或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
1次/年 |
不少于1家 | |||||
6 |
生态科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 |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了登记证载明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2.是否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章“跟踪管理”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责任与义务。是否生产、进口或加工使用未依规办理登记或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以及《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撤销登记证或生态环境部撤回、撤销登记证后,是否仍有实际活动;生态环境部取消备案后,是否仍有实际活动。 |
持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 |
1次/年 |
0% |
0 |
7 |
行政许可科 |
环评报告质量 |
1.环评报告编制的规范性。 2.环评报告编制质量。 3.环评审批情况。 4.评审专家履职情况。 |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 |
4次/年 |
按年度监管工作方案执行 |
按年度监管工作方案执行 |
8 |
行政许可科 |
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
2.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情况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
1次/年 |
排污许可证抽查不少于10家,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
约10家 |
9 |
碳排放情况 |
1.是否依规报告碳排放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2.是否完成年度碳排放履约工作。 |
纳入全国和重庆碳市场的排放单位。 |
1次/年 |
100%,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
1家 | |
10 |
执法支队 |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 |
1.重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检查。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备案情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建立档案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情况;必要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公开情况。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检查。突发水环境事件、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
市、县重点排污单位。 |
1次/年 |
100%(每季度抽查25%) |
约15家 |
11 |
执法支队 |
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
市、县2021年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 |
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抽查1次 |
部批项目抽查0%,市、县批项目抽查1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 |
重点检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和证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全市核发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
1次/年 |
20% |
约5家 | ||
12 |
执法支队 |
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 |
1.辐射源基本情况。 2.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情况。 3.法规执行情况。 4.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 |
市生态环境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县生态环境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
1次/年 |
每年抽查12%; |
检查对象约4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