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1-0024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1-0024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9 |
丰都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丰都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丰都县辖区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认真负责、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丰都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状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普查对象数量
丰都县普查对象数量2009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148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150个、生活源306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73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167.05吨,氨氮274.47吨,总氮1206.44吨,总磷127.38吨,动植物油266.23吨,石油类0.04吨,挥发酚0.003千克,氰化物0.02千克,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2.06千克。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379.57吨,氮氧化物5843.75吨,颗粒物6424.88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104.73吨。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1480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6位的乡镇、街道:三合街道316个,社坛镇144个,名山街道105个,十直镇88个,高家镇63个,龙河镇63个。上述6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2.64%。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298个,农副食品加工业289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82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1.96%。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30套,设计处理能力13235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115.57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7.20吨,氨氮10.06吨,总氮34.77吨,总磷6.47吨,石油类0.04吨,挥发酚0.003千克,氰化物0.02千克,重金属0.03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24.78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39.98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1.1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85.58%。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8.58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54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4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94.93%。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26.07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15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6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97.33%。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5.82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42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1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98.30%。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02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1吨,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0.0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100%。
挥发酚全部来源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排放量0.003千克。
氰化物全部来源于医药制造业,排放量0.02千克。
重金属全部来源于医药制造业,排放量0.03千克。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8套,脱硝设施6套,除尘设施255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3913.18吨,氮氧化物5458.06吨,颗粒物4291.66吨,挥发性有机物482.66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697.25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78.40吨,造纸和纸制品业15.1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9.43%。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236.86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68.34吨,非金属矿采选业21.6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99.43%。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960.62吨,非金属矿采选业131.29吨,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50.6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96.5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90.25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1.22吨,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5.3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92.57%。
(四)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2.11万吨,综合利用量31.78万吨,处置量3321.19吨,本年贮存量8.00吨,倾倒丢弃量36.90吨。
危险废物产生量39.73吨,自行综合利用和处置量0吨,年末累积贮存量16.58吨。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乡镇街道30个,水产养殖业的乡镇街道28个,畜禽养殖业的乡镇街道24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150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936.34吨,氨氮85.90吨,总氮701.43吨,总磷89.87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59.22吨,总氮481.99吨,总磷53.59吨。
秸秆产生量为25.90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22.03万吨,秸秆利用量24.57万吨。
地膜使用量632.40吨,多年累积残留量115.00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805.09吨,氨氮21.69吨,总氮203.52吨,总磷36.38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90.16吨,氨氮12.62吨,总氮119.97吨,总磷23.26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1.25吨,氨氮5.00吨,总氮15.92吨。
生活源普查对象306个。其中:行政村273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4个,加油站29个。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011.89吨,氨氮178.19吨,总氮469.68吨,总磷31.00吨,动植物油266.23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88.45吨,氨氮23.46吨,总氮192.97吨,总磷5.97吨,动植物油36.26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723.44吨,氨氮154.73吨,总氮276.71吨,总磷25.03吨,动植物油229.97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66.39吨,氮氧化物385.69吨,颗粒物2133.22吨,挥发性有机物622.07吨。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69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3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1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62吨,氨氮0.32吨,总氮0.56吨,总磷0.03吨,重金属2.03千克。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26个,处理污水1275.67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个,处理污水66.39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42个,处理污水75.43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417.49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5136.42吨,氨氮447.87吨,总氮490.67吨,总磷60.49吨,动植物油46.14吨。
干污泥产生量2224吨,处置量2222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情况
垃圾处理量15.20万吨,其中:填埋14.11万吨,焚烧1.09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厂1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3.37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2.58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2.58万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水域。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