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1-00308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1-09-2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1-00308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1-09-29 |
丰都县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案件和丰都县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实施方案举一反三自查问题办结销号情况公示表(第三批)
附表1
丰都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公示表
整改任 务概述 |
问题来源和编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编号X2CQ201907160029 问题内容:丰都县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至今一直未投入运行。同时,反映武平镇官员与施工老板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
整改责 任单位 |
丰都县 |
整改 目标 |
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厂运营工作的指导配合,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
整改措施及成效 |
2019年7月17日转来《关于办理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编号“X2CQ201907160029”案件的通知》(丰环督案﹝2019﹞3号)收悉,县住建委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调度会议,组建案件联合办理组,强化调查核实,坚持边查边改,并落实专班跟踪核查。 一、案件核实情况 (一)关于反映“丰都县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至今一直未投入运行”的问题。 经查,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系武平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向原县环保局商请修建的新镇区简易污水处理厂,该工程项目投资68.26万元,污水处理规模为200m3/日,污水收集主管网长度约800米,选用NLB景观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工艺。于2012年2月由原县环保局组织财政局、武平镇政府进行验收,验收后交由武平镇村建站管理运行。由于新场镇规模不断扩大,原有简易污水处理厂规模较小,不能满足场镇扩容发展需求,2015年9月,原县环保局下达计划由原县宏宇公司在武平镇磨刀洞社区大武嘴新建一所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将新场镇的雨污管网接入磨刀洞社区大武嘴污水处理厂,实现武平镇新旧场镇污水收集全覆盖。至此,新场镇片区原建设的简易污水处理厂停止运行。目前,我县乡镇污水处理厂采取ppp模式,均由桑德公司集中专业管理运行。 (二)关于反映“武平镇官员与施工老板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问题。 经查,该项目总投资概算74.37万元(其中:土建工程13.89万元,设备33.9万元,管网及安装工程20.9万元,其它费用5.68万元),项目资金计划由县环保局筹措资金64.37万元、武平镇筹措资金10万元。2011年6月23日由县环保局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比选竞标,最终重庆永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68.26万元。项目建成验收后,县环保局向中标单位重庆永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26万元,武平镇计划筹措的10万元未兑现。未发现武平镇时任政府官员与施工老板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证据。 二、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7月18日,县住建委发文(丰都住建发﹝2019﹞135号)要求县环卫集团主要领导带队,依法依职责立即对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武平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带队,依法依职责立即对“武平镇官员与施工老板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进行调查核实。 经县环卫集团调查,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已停运。目前,武平镇新、老场镇生活污水均接入磨刀洞社区大武嘴污水处理厂处理。该污水处理厂于2015年9月开工建设,处理工艺为生物接触氧化工艺,设计日处理规模为1500m³/d,2017年10月调试运行,现目前实际处理量约600m³/d,由丰都县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专业运营管理。 经县纪委与武平镇政府调查,关于反映武平镇时任政府官员与施工老板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问题查无实据。 该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已全部调查核实清楚,并根据案件联合办理组所制定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到位。 |
整改 时间 |
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 |
社会监督联系人及电话 |
李永明(县生态环境局规划督查科科长,70702505) |
附表2
丰都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公示表
整改任 务概述 |
问题来源和编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编号D2CQ201907190063 问题内容:丰都县高镇文溪村1组绿岛园工厂存在排放粉尘和噪声扰民的问题,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
整改责 任单位 |
丰都县 |
整改 目标 |
加强对高家镇汶溪村1组绿岛园工厂监督管理,完善降尘降噪措施,粉尘和噪音排放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切实减小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
整改措施及成效 |
一、整改措施 (一)粉尘问题。一是碎石仓库顶棚透气窗实行整体封闭,西侧窗户全部安装加厚隔音玻璃并保持常闭状态。二是增加装船输送带物料下落喷淋设施,加大喷水量,采取湿法作业。 (二)噪声问题。一是实行大型挂车进行分流运行模式,部分运行车夜间停止运行。二是安排专人清洗仓库卸货仓口,确保车门自由缓降,降低噪声。三是碎石仓库西侧窗户全部安装加厚隔音玻璃并保持常闭状态。四是码头南侧厂界设置长100米,高20米的噪声隔离墙,材料为双面镀锌板与中间8厘米隔音棉组合。 (三)强化高家镇汶溪村1组绿岛园工厂运营监督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二、整改成效 高家镇人民政府不定时对高家镇汶溪村1组绿岛源工厂开展现场检查,确保所有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按照整改措施,于2020年8月10日全面完成整改。经重庆开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和2021年3月24日对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汶溪码头无组织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和厂界环境噪声进行监测,无组织排放废气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料仓废气排口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和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标准排放限值。厂界环境噪声昼、夜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级声功能区昼、夜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
整改 时间 |
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 |
社会监督联系人及电话 |
李永明 (县生态环境局规划督查科科长),70702505 |
附表3
丰都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公示表
整改任 务概述 |
问题来源和编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编号D2CQ201907260063 问题内容:丰都县武平镇:1、殷家坝村1组鑫和矿业有限公司开设砖厂(已生产多年)严重破坏酒厂旁小山梁植被。2、周大湾村谭辉权采石场排放粉尘,也存在破坏植被问题。 |
整改责 任单位 |
丰都县 |
整改 目标 |
针对存在问题,一是对企业非法占用林地采矿进行行政处罚;二是要求企业补办矿区内的林地占用手续,合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矿。三是对不能补办林地占用手续的地方,责令企业对破坏的林地进行生态修复,达到生态修复验收的标准。 |
整改措施及成效 |
一、整改措施 1、对吉星矿业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0.5973公顷实施了行政处罚;要求企业对矿区外违法占用林地0.2378公顷进行了植被恢复,确保树木成活率,依法补办矿区内违法占用林地0.3595公顷的林地占用手续。 2、对鑫和矿业新增未批先占林地0.0993公顷实施了行政处罚,要求鑫和矿业按时完成违法占用林地0.1648公顷的植被生态恢复,确保树木成活率,符合验收标准。 3、要求企业采取环保措施,确保企业粉尘和废气排放符合相应标准。 二、整改成效 1、吉星矿业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0.5973公顷主动接受了处罚;按时完成矿区外违法占用林地0.2378公顷植被恢复;依法补办矿区内违法占用林地0.3595公顷的林地占用手续。 2、鑫和矿业新增未批先占林地0.0993公顷接受了处罚,按时完成违法占用林地0.1648公顷植被恢复。 3、吉星矿业增加了高压抑尘设备1台,口袋除尘设备1套,雾炮机2台,提高降尘效率,修建了沉淀池2座,洗车池1座,对厂区内的废水进行及时收集,并循环使用。鑫和矿业对产生噪声的地方安装降噪阀,对二次破碎设备,实行全包装降噪和降尘。生产区加装噪声隔离墙。定期冲洗厂区内地面,加装喷淋设备,确保降低扬尘排放,安装湿式脱硫塔,降低烟囱出口处的二氧化硫和粉尘排放。企业定期检查设备和封闭装置,确保正常运行。 经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吉星企业的厂界噪声昼间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该企业夜间不生产,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和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和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其他区域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标准限值。鑫和企业的炉窖烟囱出口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排放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表2人工干燥区域排放限值要求。 |
整改 时间 |
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 |
社会监督联系人及电话 |
李永明(县生态环境局规划督查科科长,70702505) |
附表4
丰都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公示表
整改任 务概述 |
问题来源和编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编号X2CQ201907280045 问题内容:丰都县武平镇污水处理厂内修建了避暑山庄,建成后该污水处理厂未运行。 |
整改责 任单位 |
丰都县 |
整改 目标 |
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厂运营工作的指导配合,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
整改措施及成效 |
一、整改措施 结合污水处理三年提质增效行动,大力实施人居环境提升工程,实现污水全处理、管网全覆盖,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管理规范,助力乡村振兴生态宜居。 二、整改成效 2019年7月29日转来《关于办理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编号“X2CQ201907280045”案件的通知》(丰环督案﹝2019﹞16号)收悉,县住建委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调度会议,组织县生态环境局、武平镇政府组成案件联合办理组,强化调查核实,坚持边查边改,并落实专班跟踪核查。 (一)案件核实情况 经现场核查,原县环保局2011年与武平镇联合建设了“武平镇新镇区简易污水处理厂”。后因武平镇新场镇规模不断扩大,原简易污水处理厂规模较小,不能满足场镇扩容发展需求,2015年9月由县宏宇公司在武平镇磨刀洞社区大武嘴建设了“丰都县武平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将新场镇的雨污管网接入新污水处理厂,实现武平镇新旧场镇污水收集全覆盖。据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处理后出水COD浓度为40mg/L,氨氮浓度为5 mg/L,总磷浓度为0.7mg/L,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设计处理能力1500吨/日,实际处理量600吨/日,运行正常。厂内并没有投诉人所说的“修建了避暑山庄”。案件所反映问题疑是“武平镇新镇区简易污水处理厂”旁修建的房屋。 经进一步排查,“武平镇新镇区简易污水处理厂”于2011年开始建设,2012年2月由县环保局组织财政局、武平镇政府等部门对“武平镇新镇区简易污水处理厂”进行了验收,验收后就交由武平镇村建站管理运行。建设初没有规划建设管理房和围墙,后经武平镇政府同意,由陈国俊自行购买该污水处理厂旁边的一块土地(未占用该污水处理厂任何土地),并在污水处理厂旁修建了一幢房屋(占地面积105 m2,建筑面积210 m2)。该房屋2012年3月开工建设,当年完工后陈国俊将该房屋中一间20m2的房间提供给政府作为污水处理厂管理房,同时修建了围墙40米。“丰都县武平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武平镇新镇区简易污水处理厂”自然停止运行。 综上所述,此案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二)案件办理情况 虽案件反映问题不属实,但案件中提及“污水处理厂内修建了避暑山庄”疑似违建别墅,2019年8月5日县政府交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 2019年8月8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梁斌副局长带队赴武平镇进行了实地调查。经现场调查,在武平镇原污水处理厂(已停止运营)内,有一栋二层建筑,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50平方米,根据该建筑的外形结构及周边布局情况看,具有别墅风格。 因该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没有修建管理用房,也没有修建围墙,形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解决安全问题,武平镇党委政府决定引资修建围墙和管理用房。2011年9月1日,武平镇党委召开党委会并形成如下党委会记录:(1)如果是单位修,可以;如果是私人行为,不可以;(2)如果是私人行为,一是由他修,修好后交给政府;二是管理房包括四个房间;三是政府不再交10万元保证金;四是层高不高于公路一层(一楼一底),方案须由武平政府审查;五是土地征用费由其负责(钱由他出,地算是政府的)。 从现场调查的情况看,难以判定该房屋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一是该房屋无人居住;二是武平镇政府工作人员手中有一串钥匙,但是无法打开门;三是若认定为原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房又明显超标。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为是否认定该建筑为违建别墅,须由武平镇党委政府根据其2011年9月1日的党委会记录重新对该房屋的归属权予以明确后方能判定,责成武平镇人民政府妥善处置该建筑。 2019年8月19日,根据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情况,武平镇政府组建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管理房及附属设施由陈国俊于2012年10月修建完工。陈国俊是根据武平镇2011年9月1日党委会会议记录,经时任镇党委领导同意后,预先垫资购买管理房用土地,全额垫资修建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管理房及附属设施。该建筑是为了解决原污水处理厂安全隐患和办公用房所建,建议将该建筑不纳入违建别墅处理。 因施工结束后陈国俊没有按当时会议记录将相关设施移交给武平镇人民政府,双方也未进行工程结算。现经陈国俊申请,武平镇党委会于2019年10月11日开会研讨,本着尊重历史、解决遗留问题原则,同意接收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管理用房及附属设施等。2019年10月23日,武平镇人民政府与陈国俊就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管理用房及附属设施达成了协议,进行了移交。 至此,武平镇政府将陈国俊房屋产权收归国有,用做污水处理厂管理用房。 该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已全部调查核实清楚,并根据案件联合办理组所制定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到位。 |
整改 时间 |
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 |
社会监督联系人及电话 |
李永明(县生态环境局规划督查科科长,70702505) |
附表5
丰都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公示表
整改任 务概述 |
问题来源和编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编号D2CQ201907290064 问题内容:1.丰都县高镇至石柱老路横梁处采石场毁坏山林开采石材,破坏生态环境;2.采石场大货车将道路损坏并导致路面大量扬尘,影响周边环境。 |
整改责 任单位 |
丰都县 |
整改 目标 |
对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在丰都县高镇至石柱老路横梁处采石场毁坏山林进行调查并依法查处。对采石场大货车损坏的道路进行修复。企业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昼间、夜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中表1规定的其他区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确保企业运营不扰民。 |
整改措施及成效 |
一、整改措施 1、关于举报所涉及“采石场毁坏山林开采石材”的问题,县林业部门进行了查验核实,截至投诉时,发现企业共获批准占用林地47.6128公顷,这些批准文件都在有效期内,因此企业不存在非法占用林地、毁坏山林的问题。 2、关于举报所涉及“采石场大货车将道路损坏并导致路面大量扬尘,影响周边环境”的问题。县自然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督促矿山企业绿岛源公司加强矿山至码头沿途的路面维护。该企业组织了专门的公路维修队伍,定期检查及时修复损坏公路。对于路面扬尘的问题,县自然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行如下整改:一是企业在厂区内安装喷淋设施和称重设备,确保出厂货车合法装载运输;二是要求企业购买洒水车辆,每天对沿途公路进行喷淋清洗,确保公路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三是要求企业对所有运输货车货箱安装电动篷布覆盖,防止运输中货物遗撒扬尘。四是要求企业购买纳米除尘设备并投入运行。五是要求企业编制并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方案》,通过市级绿色矿山验收。 二、整改成效 (一)整改办理情况 1、关于群众举报投诉所涉及的“采石场毁坏林地开采石材”问题,经县林业部门查验核实,企业共获得批准占用林地47.6128公顷,其中渝林资许准〔2012〕265号文件批准企业占用林地3.4777公顷,渝林资许准〔2012〕319号文件批准企业占用林地18.16公顷,丰都林发〔2017〕64号文件批准企业占用林地7.9366公顷,丰都林发〔2017〕65号文件批准企业占用林地 7.0471公顷,丰都林发〔2017〕117号文件批准企业占用林地5.8994公顷,丰都林发〔2018〕98号文件批准企业占用林地0.5210公顷,丰都林发〔2018〕99号文件批准企业占用林地4.5710公顷,这些文件都在使用期限内,因此企业不存在非法占用林地、毁坏山林的问题。 2、关于群众举报投诉所涉及的“采石场大货车将道路损坏”的问题。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组建了专门的公路维修队伍,2019年7月对道路进行修复和定时巡查,现已完成道路修复。 3、关于群众举报投诉所涉及“并导致路面扬尘”的问题,企业一是购买了8台洒水车,另加市政一台清扫车,洒水车驾驶员及环卫工人共计35人(其中:汶溪码头厂区1台洒水车及3名环卫工人;矿山矿区3台洒水车及18名环卫工人;矿山到汶溪码头道路4台洒水车加一台清扫车、14名环卫工人)每天早上6:30至18:30对丰都县庙包大桥至绿岛源碎石厂段道路路面进行洒水清扫作业。二是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在出厂大门右侧新建了一套出场车辆自动喷水冲洗装置,对每辆出厂的车辆进行冲洗,大大减少了出厂车辆携带的扬尘。企业安装了称重设备,确保每辆出厂的货车合法装载,对每辆运输车辆安装了电动篷布进行全覆盖,防止运输过程中货物漏撒和扬尘。企业对3条生产线实现了全封闭,3条生产线安装了8套收尘器,2019年9月又购买了一套纳米除尘设备,安装在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太运灰岩矿生产2号生产线并正常运行。三是企业现在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开采。企业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了丰都县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文件为渝(丰都)环准〔2017〕52号。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绿色矿山已在2019年12月通过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验收,结果为合格。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着实建设一条封闭式的矿石运输廊道,该廊道从重庆拓创矿业有限公司横梁灰岩矿至高家镇汶溪码头,计划2023年投入运行,将对开采的矿石进行全封闭式运输,到时会完全解决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问题。 |
整改 时间 |
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 |
社会监督联系人及电话 |
李永明(县生态环境局规划督查科科长,70702505) |
附表6
丰都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公示表
整改任 务概述 |
问题来源和编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编号X2CQ201908020001 问题内容:1.丰都县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和同一院墙内的别墅同时建设、完工,是建污水处理厂还是借建污水处理厂为名建别墅房?是否以权谋私?2.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从未处理过一滴污水,从第二年开始就有人避暑,避暑人是哪些人?是否为政府官员亲戚?3.2011年新城镇已有很多居民入住和经商,一直到2017年的污水处理厂建成前废水去了哪里?4.污水处理厂和别墅房就在公路边,镇政府的人每天经过,为何5年无人问津? |
整改责 任单位 |
丰都县 |
整改 目标 |
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厂运营工作的指导配合,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
整改措施及成效 |
一、整改措施 结合污水处理三年提质增效行动,大力实施人居环境提升工程,实现污水全处理、管网全覆盖,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管理规范,助力乡村振兴生态宜居。 二、整改成效 2019年8月3日转来《关于办理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编号“X2CQ201908020001”案件的通知》(丰环督案﹝2019﹞21号)收悉,县住建委高度重视,迅速组建联合办理组,深入现场核查,坚持边查边改。 (一)案件核实情况 1、关于案件中反映“丰都县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和同一院墙内的别墅同时建设、完工,是建污水处理厂还是借建污水处理厂为名建别墅房?是否以权谋私?”问题 此问题需弄清污水处理厂与别墅建设的关系。经核查,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系武平镇政府于2011年向原县环保局商请修建的新场镇简易污水处理厂,该工程项目投资68.26万元,污水处理规模为200m3/日,污水收集主管网长度约800米,选用NLB景观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工艺。项目于2011年8月开工,同年11月完工。2012年2月原县环保局组织财政局、武平镇政府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后交由武平镇村建站管理运行。 武平新场镇简易污水处理厂附近修建的一楼一底房屋,系镇政府为解决该厂无管理用房,于2011年9月1日召开镇党委会研究,决定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方式,同意丰都县三合街道居民陈国俊在此修建房屋,建成后还镇政府4间房屋用作污水处理厂管理用房。2011年9月5日,陈国俊向武平镇财政所打款2.3848万元作为建房占地补偿费,该区域占地面积为3.64亩,其中污水处理厂占地0.81亩,陈国俊住房及绿化院坝占地0.9亩,剩余1.93亩由镇政府统筹使用。陈国俊在该区域占地建房120.35m2、建筑面积270.7 m2(两层)、院坝绿化占地481 m2,其中1间23.25 m2房屋返还镇政府作为管理用房。该房屋于2012年3月开工、12月完工,未办理建设手续。至于反映“以权谋私”,待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2、关于案件中反映“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从未处理过一滴污水,从第二年开始就有人避暑,避暑人是哪些人?是否为政府官员亲戚?”及“污水处理厂和别墅房就在公路边,镇政府的人每天经过,为何5年无人问津?”等问题 经核查,武平镇先后修建了两个污水处理厂,新场镇简易污水处理厂于2012年3月建成投用,镇政府落实村建站及专人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后因新场镇规模不断扩大,原简易污水处理厂规模较小,不能满足场镇扩容发展需求,2015年9月,由原县宏宇公司在武平镇磨刀洞社区大武嘴建设了“丰都县武平镇污水处理厂”,2017年9月建成后将新场镇的雨污管网接入新污水处理厂,实现武平镇新旧场镇污水收集全覆盖。据在线监测数据显示,COD浓度为40mg/L,氨氮浓度为5 mg/L,总磷浓度为0.7mg/L,设计处理能力1500吨/日,实际处理量600吨/日,运行正常。 新场镇简易污水处理厂附近,陈国俊修建的住房,其家人于2013年夏天开始在此居住,未对外营业开放,平时无他人进出。 综上所述,此案件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二)案件办理情况 该案件反映的污水处理厂附近修建的房屋疑似违法建筑,县政府责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平镇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19年8月8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梁斌副局长带队赴武平镇进行了实地调查。经现场调查,在武平镇原污水处理厂(已停止运营)内,有一栋二层建筑,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50平方米,根据该建筑的外形结构及周边布局情况看,具有别墅风格。 因该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没有修建管理用房,也没有修建围墙,形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解决安全问题,武平镇党委政府决定引资修建围墙和管理用房。2011年9月1日,武平镇党委召开党委会并形成如下党委会记录:(1)如果是单位修,可以;如果是私人行为,不可以;(2)如果是私人行为,一是由他修,修好后交给政府;二是管理房包括四个房间;三是政府不再交10万元保证金;四是层高不高于公路一层(一楼一底),方案须由武平政府审查;五是土地征用费由其负责(钱由他出,地算是政府的)。 从现场调查的情况看,难以判定该房屋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一是该房屋无人居住;二是武平镇政府工作人员手中有一串钥匙,但是无法打开门;三是若认定为原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房又明显超标。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为是否认定该建筑为违建别墅,须由武平镇党委政府根据其2011年9月1日的党委会记录重新对该房屋的归属权予以明确后方能判定,责成武平镇人民政府妥善处置该建筑。 2019年8月19日,根据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情况武平镇政府组建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管理房及附属设施由陈国俊于2012年10月修建完工。陈国俊是根据武平镇2011年9月1日党委会会议记录,经时任镇党委领导同意后,预先垫资购买管理房用土地,全额垫资修建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管理房及附属设施。该建筑是为了解决原污水处理厂安全隐患和办公用房所建,建议将该建筑不纳入违建别墅处理。 因施工结束后陈国俊没有按当时会议记录将相关设施移交给武平镇人民政府,双方也未进行工程结算。现经陈国俊申请,武平镇党委会于2019年10月11日开会研讨,本着尊重历史、解决遗留问题原则,同意接收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管理用房及附属设施等。2019年10月23日,武平镇人民政府与陈国俊就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管理用房及附属设施达成了协议,进行了移交。 至此,武平镇政府将陈国俊房屋产权收归国有,用做污水处理厂管理用房。 关于反映武平镇新场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至今一直未投入运行,以及在污水处理厂内修建避暑山庄的问题,经县纪委核查该问题反映与事实不符;辖区污水收集处理问题,由环卫集团会同桑德公司全面排查,对缺损管网进行维修补全,并加强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管理,县生态环境部门适时加强在线监测,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该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已全部调查核实清楚,并根据案件联合办理组所制定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到位。 |
整改 时间 |
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 |
社会监督联系人及电话 |
李永明(县生态环境局规划督查科科长,70702505) |
附表7
丰都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公示表
整改任 务概述 |
问题来源和编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编号D2CQ201908020056 问题内容:丰都县高家镇太运村碎石场夜间作业排放噪声、粉尘扰民。 |
整改责 任单位 |
丰都县 |
整改 目标 |
对丰都县高家镇太运村碎石场夜间作业排放噪音、粉尘扰民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法查处。督促企业针对问题切实采取降噪降尘的措施,厂界昼间和夜间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标准,企业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中表1中其他区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确保企业运营不扰民。 |
整改措施及成效 |
一、整改措施 1、针对采石场噪声超标问题,县生态环境局已于2019年8月6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支改〔2019〕40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丰环支改〔2019〕23号),责令企业进行整改。 2、 关于“碎石场夜间作业排放噪声、粉尘扰民”问题。一是要求企业购买纳米除尘设备,安装在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太运灰岩矿2号生产线并正常运行;二是工业广场新增一座7500立方米的蓄水池、一座1200立方米的洗车水沉淀回用池;三是出厂大门右侧新建一条出场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四是要求企业对1、2、3条生产线投料仓采用降噪材料进行封闭; 五是要求企业在加工厂房外再建设一道隔音墙,切实降低噪音影响。六是要求企业夜间不能进行放炮作业,夜间工作时噪音控制在夜间工作要求的50分贝以下。 二、整改成效 (一)整改办理情况 1、2019年9月企业购买了一条纳米除尘设备,安装在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太运灰岩矿生产2号生产线并正常运行。企业在工业广场新增了一座7500立方米的蓄水池和一座1200立方米的洗车水沉淀回用池,在出厂大门右侧新建了一条出场车辆自动喷水冲洗装置,大大减少了车辆上携带的扬尘,冲洗水流沉淀池循环使用。 2、2019年1月,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在太运灰岩矿1、2、3条生产线投料仓采用了厚度为7cm隔音夹心板降噪材料封闭料仓,在加工厂房外建设起一道长75m和高18m隔音墙,切实降低噪音对居民的影响,现企业所有的生产线都采用了降噪材料封闭。 3、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太运灰岩矿大多在白天工作,夜间工作时未放炮,夜间工作时噪音控制在夜间工作要求的50分贝以下。 4、企业现在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开采。企业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丰都县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文件为渝(丰都)环准〔2017〕52号,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太运灰岩矿绿色矿山已在2019年12月通过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验收合格。 5、企业定期开展总悬浮物和噪声委托监测,经重庆开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3月24日对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太运矿山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和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其他区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昼间、夜间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级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着实建设一条封闭式的矿石运输廊道,该廊道从重庆拓创矿业有限公司横梁灰岩矿至高家镇汶溪码头,计划2023年投入运行,将对开采的矿石进行全封闭式运输,到时会完全解决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问题。 |
整改 时间 |
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 |
社会监督联系人及电话 |
李永明(县生态环境局规划督查科科长,70702505) |
附表8
丰都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公示表
整改任 务概述 |
问题来源和编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编号D2CQ201908020057 问题内容:丰都县高家镇太运村3组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占用几百亩山地土地用于矿石开采,排放粉尘和噪音影响附近居民生活。该公司货车运输导致路面破损并产生大量扬尘污染。 |
整改责 任单位 |
丰都县 |
整改 目标 |
对丰都县高家镇太运村3组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乱占山林土地用于开采,矿区排放粉尘和噪声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和该公司货车运输导致路面破损并产生大量扬尘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针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降尘降噪,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其他区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确保矿山运营不扰民。 |
整改措施及成效 |
一、整改措施 1、关于占用几百亩山林土地用于矿石开采问题。县林业部门进行了查验核实,发现企业共获批准占用林地47.6128公顷,这些批准文件均在有效期内,企业不存在非法占用林地、毁坏山林的问题。 2、关于厂区“排放粉尘和噪声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的问题。①县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6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支改〔2019〕40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支罚告〔2019〕23号),要求企业进行整改。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采取降尘措施。对3条生产线实行了全封闭,3条生产线配套建设有8套收尘器,1号生产线仓库大门外侧建钢结构篷架,切实降低粉尘污染。企业购买纳米除尘设备,安装在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太运灰岩矿生产2号生产线并正常运行。在工业广场新增一座7500立方米的蓄水池和一座1200立方米的洗车水沉淀回用池,配3台洒水车用于场内公路洒水降尘,出厂大门右侧新建一条出场车辆自动喷水除尘装置,购买纳米收尘设备。二是场区增添降噪措施:对1、2、3条生产线投料仓采用降噪材料进行封闭料仓;在加工厂房外修建了一道隔音墙,切实降低噪声影响。 3、关于“采石场大货车将道路损坏并导致路面大量扬尘,影响周边环境”的问题。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组建有专门的公路维修队伍,对矿山至码头23.5公里道路进行定期检查,及时修复损坏公路。二是采石场厂区内安装有喷淋设施和称重设备,对出厂货车进行喷淋清洗和货物称重,确保出厂货车合法装载运输。三是已投入资金300万元,购买8台洒水车辆,每天对厂内及沿途公路进行洒水清洗,确保公路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是投入500多万元实施纳米除尘控制,现在码头已投入运行,矿山除尘设备也投入了运行。五是所有运输货车货箱安装有电动篷布覆盖,防止货物遗撒扬尘。六是编制并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投入1000多万元实施近1000亩的生态修复,通过市级绿色矿山验收。 二、整改成效 (一)整改办理情况 1、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对3条生产线实现了全封闭,3条生产线安装8套收尘器,2019年9月又购买了纳米除尘设备,安装在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太运灰岩矿生产2号生产线并正常运行。工业广场新增了一座7500立方米的蓄水池和一座1200立方米的洗车水沉淀回用池,将冲洗水回收循环使用,在出厂大门右侧新建了一条出场车辆自动喷水除尘装置,大大减少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2、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1、2、3条生产线投料仓采用降噪材料封闭料仓,在加工厂房外建设起一道隔音墙,切实降低噪音对居民的影响。 3、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组建专门的公路维修队伍,对道路进行修复和巡查。购买了8台洒水车,每天进行洒水清扫作业。每辆车都安装电动篷布进行覆盖,防止运输工程中货物遗撒和扬尘。 4、企业现在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开采。企业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了丰都县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文件为渝(丰都)环准〔2017〕52号。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太运灰岩矿绿色矿山已在2019年12月通过了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的验收,结果为合格。 5、企业定期开展总悬浮物和噪声委托监测,经重庆开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3月24日对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太运矿山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和厂界噪声进行检测,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其他区域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昼间、夜间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级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着实建设一条封闭式的矿石运输廊道,该廊道从重庆拓创矿业有限公司横梁灰岩矿至高家镇汶溪码头,计划2023年投入运行,将对开采的矿石进行全封闭式运输,到时会完全解决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问题。 |
整改 时间 |
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 |
社会监督联系人及电话 |
李永明(县生态环境局规划督查科科长,70702505) |
附表9
丰都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公示表
整改任务概述 |
问题来源和编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编号D2CQ201908060014 问题内容:2018年4月-2019年6月,丰都县水利局在暨龙镇九龙泉村5社修建河堤产生的污水排放至河堤下游鱼塘,导致鱼塘内三文鱼陆续死亡,要求赔偿。 |
整改责任单位 |
丰都县 |
整改 目标 |
通过司法程序合法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督促有关部门和暨龙镇政府进一步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疏导,做好稳控和后续跟踪督办,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
整改措施及成效 |
一、整改措施 1、县级相关单位、暨龙镇政府、涪陵区人民法院多次与投诉人和重庆市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调磋商,沟通疏导,因双方诉求差距较大,不能达成共识,建议双方依法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扩大纠纷事态。同时做好稳控和后续跟踪督办,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2、该案赔偿通过司法程序合理合法解决。 二、整改成效 (一)案件调查核实情况 收到案件转办单后,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和暨龙镇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即刻现场调查核实: 1、该案件中的“丰都县水利局在暨龙镇九泉村5社修建河堤”,实为“丰都县暨龙河暨龙镇老场镇(双龙坝)河段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位于暨龙镇九龙泉村3、4社。工程建设业主丰都县暨龙镇水利工程管理所,由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并于2018年4月28日开工建设。丰都县腾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鱼塘位于修建河堤项目建设地下游。 2、关于“暨龙镇九龙泉村5社修建河堤产生的污水排放至河堤下游鱼塘”问题。该渔场是通过拦河坝取水引至其鱼池实施水产养殖,施工方在建设过程中因机械设备在河道中过往作业产生浑水,浑水流至养鱼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19年3月8日对鱼池的水质现场采样监测,根据丰环(监)字〔2019〕第JF02号报告:(1)施工点上游20米水质的pH、溶解氧、氨氮、化学需氧量符合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限值,其余监测点水质的pH、溶解氧、氨氮符合规定的标准限值。(2)施工点下游鱼池取水点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2毫克/升,超过地表水标准限值1.1倍;鱼池进水口浓度为35毫克/升,超过地表水标准限值0.75倍;29#鱼池浓度为30毫克/升,超过地表水标准限值0.5倍。(3)悬浮物地表水标准无限值规定,施工点上游20米浓度为4.36毫克/升,鱼池取水点浓度为446毫克/升,鱼池进水口浓度为427毫克/升,29#鱼池浓度为273毫克/升。 3、关于“鱼塘内三文鱼陆续死亡”问题。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19年3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有死鱼现象。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2日到养殖场对周边环境进行现场检查,鱼塘水体浑浊,有少量虹鳟鱼游离于水面缓慢游动。2019年3月20日县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人员对其冻库中死亡虹鳟鱼及少量鲟鱼进行计重称量,共计3605.05千克(已去除内脏)。2019年3月21日-6月9日期间,九龙泉村村委会相关人员对该渔场死鱼计重称量为2686.325千克。针对死鱼原因,渔场负责人到西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4、关于“鱼塘内三文鱼陆续死亡,要求赔偿”问题。该案件投诉前,根据渔场负责人对死鱼赔偿诉求,暨龙镇政府多次组织双方协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4月25日,渔场负责人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9年6月12日涪陵区人民法院在丰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受理此案。2019年7月4日,涪陵区人民法院进行庭外现场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投诉后,案件联合办案组于2019年8月8日对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0月21日,投诉人要求再次调解,县农业农村委再次牵头组织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暨龙镇政府和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诉求差距较大,不能达成共识,调解终止,并发了《调解告知书》,建议双方依法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扩大纠纷事态。2019年10月30日,县农业农村委工作人员把10月21日的调解情况与涪陵区人民法院杨法官进行交流,丰都县的调解已经结束。涪陵区人民法院再次进行了调解,但双方诉求差距较大未达成共识,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其结果择期宣判。 (二)案件办理情况 1、县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编号为“D2CQ201908060014”一案,在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暨龙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组建了联合办案组,制定了案件办理工作方案,依法依职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并与投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疏导,磋商协调,但投诉人与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达成赔偿协议,投诉人已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该案目前已经结案。 2、县农业农村委于2020年8月31日对举报人进行回访,具体情况如下:一是二审已结束,2020年7月9日涪陵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大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丰都县腾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人民币409700元,赔偿已到位。二是县农业农村委与丰都县腾旺养殖有限公司法人甘在树进行了积极沟通,甘在树对县农业农村委工作开展情况及案件办理结果表示满意。三是目前丰都县腾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 |
整改 时间 |
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 |
社会监督联系人及电话 |
李永明(县生态环境局规划督查科科长,70702505) |
附表10
丰都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公示表
整改任 务概述 |
问题来源和编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编号D2CQ201908070014 问题内容:丰都县包峦镇包峦村4组一青蛙养殖户将青蛙饲料投放入池塘并排入包峦河沟,影响河沟水质。 |
整改责 任单位 |
丰都县 |
整改 目标 |
关闭青蛙养殖基地,实行转产。 |
整改措施及成效 |
一、整改措施 经包鸾镇政府与业主王松涛共同磋商,2020年12月16日双方达成了《丰都县熹林养殖专业合作社虎纹蛙养殖转型转产扶持方案》。根据扶持方案,业主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关闭青蛙养殖基地,并在本县江池镇另行发展生猪养殖产业。 二、整改成效 业主已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关闭青蛙养殖基地,现不存在直排养殖尾水到包鸾河污染河流的问题。 |
整改 时间 |
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 |
社会监督联系人及电话 |
李永明(县生态环境局规划督查科科长),70702505 |
附表11
丰都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公示表
整改任 务概述 |
问题来源和编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编号X2CQ201908070046 问题内容:丰都县重庆大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丰都县暨龙河暨龙镇老场镇河段综合治理工程一标工程,未做环评,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导致九龙河水质污染,致丰都县腾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出现死鱼等经济损失,多部门举报并协调无果。请求追究相关部门在工程项目上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依法对大明公司的野蛮施工予以严惩。 |
整改责 任单位 |
丰都县 |
整改 目标 |
督促有关部门和暨龙镇政府进一步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疏导,做好案件诉讼、赔偿、后续跟踪督办和稳控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
整改措施及成效 |
一、整改措施 1、县级相关部门、暨龙镇政府、涪陵区人民法院多次与投诉人、重庆市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磋商协调,沟通疏导,因双方诉求差距较大,不能达成共识,建议双方依法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扩大纠纷事态。同时做好稳控和后续跟踪督办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2、该案的赔偿工作通过司法程序合法合理解决。 二、整改成效 (一)案件调查核实情况 收到案件转办单后,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和暨龙镇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庚赴现场查实: 1、案件中“九龙河”实为“暨龙沟”;“丰都县重庆大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为“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暨龙河暨龙镇老场镇河段综合治理工程一标工程”承建单位,该项目于2018年4月28日开工建设,业主单位为丰都县暨龙镇水利工程管理所。丰都县腾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鱼塘位于项目建设地下游,主要从事西伯利亚鲟、虹鳟(三文鱼)及裂腹鱼等水产养殖。 2、关于“未做环评”问题。经查,2018年4月20日,项目业主单位委托重庆两江源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丰都县暨龙镇老场镇(双龙坝)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18年10月30日,原县环保局以(渝(丰都)环准﹝2018﹞037号)批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 3、关于“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导致九龙河水质污染”问题。施工单位按照环评相关要求,对施工地段采取围堰导流、改道引流等措施;对施工产生的生产污水,采取沉淀后排放,对沉淀池的污泥进行转移转运,未导致暨龙河水质污染。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施在河道中过往作业,产生的浑水流至养鱼场属实。根据丰环(监)字〔2019〕第JF02号报告显示:(1)施工点上游20米水质的pH、溶解氧、氨氮、化学需氧量符合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其余监测点水质的pH、溶解氧、氨氮符合规定的标准限值。(2)施工点下游鱼池取水点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2毫克/升,超过地表水标准限值1.1倍;鱼池进水口浓度为35毫克/升,超过地表水标准限值0.75倍;29#鱼池浓度为30毫克/升,超过地表水标准限值0.5倍。(3)悬浮物地表水标准无限值规定,施工点上游20米浓度为4.36毫克/升,鱼池取水点浓度为446毫克/升,鱼池进水口浓度为427毫克/升,29#鱼池浓度为273毫克/升。 4、关于“致丰都县腾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出现死鱼等经济损失,多部门举报并协调无果”问题。发生死鱼纠纷后,暨龙镇党委政府、县农业农村委、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以及涪陵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多次组织磋商协调,但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协调无果。2019年4月25日,渔场负责人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9年6月12日涪陵区人民法院在丰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受理此案。2019年7月4日,涪陵区人民法院进行庭外现场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投诉后,案件联合办案组于2019年8月8日对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0月21日,投诉人要求再次调解,县农业农村委再次牵头组织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暨龙镇政府和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诉求差距较大,不能达成共识,调解终止,并发了《调解告知书》,建议双方依法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扩大纠纷事态。2019年10月30日,县农业农村委工作人员把10月21日的调解情况与涪陵区人民法院杨法官进行交流,丰都县的调解已经结束,建议进入诉讼程序。涪陵区人民法院再次进行了调解,但双方诉求差距较大未达成共识,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其结果择期宣判。 5、关于“相关部门在工程项目上的不作为、乱作为,依法对大明公司的野蛮施工予以严惩”问题。针对项目建设,暨龙镇组建了专门工作机构,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方案施工,多次现场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积极营造良好施工环境。2019年6月18日,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支改〔2019〕2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支罚告〔2019〕8号),因机构调整业主变更,2019年12月2日,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暨龙镇农业服务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支罚告〔2019〕28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支罚〔2019〕27号)。县农业农村委接到渔业负责人反映后,及时开展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帮助其联系司法鉴定机构,并多次组织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暨龙镇人民政府、涪陵区人民法院、腾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开展磋商协调等工作。 综上所述,此案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二)案件办理情况 县农业农村委、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和暨龙镇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即知即改,落实以下措施: 1、县级相关部门、暨龙镇政府、涪陵区人民法院多次与投诉人、重庆市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磋商调解,沟通疏导,因双方诉求差距较大,不能达成共识,建议双方依法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扩大纠纷事态。同时做好稳了控和后续跟踪督办,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2、鉴于该纠纷多次磋商和调解无果,投诉人已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涪陵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由司法机构裁定为主。县农业农村委、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暨龙镇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疏导,做好稳控和后续跟踪督办,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3、县农业农村委于2020年8月31日对举报人进行回访,具体情况如下:一是法院二审已于2020年7月9日结束,判决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丰都县腾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人民币409700元,该赔偿已到位。二是县农业农村委与丰都县腾旺养殖有限公司法人甘在树进行了积极沟通,甘在树对县农业农村委工作开展情况及案件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目前丰都县腾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 |
整改 时间 |
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 |
社会监督联系人及电话 |
李永明(县生态环境局规划督查科科长,70702505) |
备注:社会监督联系人须由区县或市级部门负责统筹监督整改的工作机构有关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