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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885B/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丰商务发〔2022〕79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2-12-12 [ 发布日期 ] 2022-12-12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885B/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丰商务发〔2022〕79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商务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12
[ 发布日期 ] 2022-12-12

丰都县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丰都县商务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队:

《丰都县商务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商务委员会

                                                   20221212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商务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务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决策和采购程序,严格项目申报、评审、采购、实施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县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从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用于商务发展的各类项目。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按市商务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项目遵循公开申报、集体决策、规范程序、专款专用、跟踪管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立项、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各类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要同时符合中市县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项目资金管理坚持严格程序、规范透明、权责匹配、压实责任的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绩效评价的原则。县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商务委相关职能科室负责项目申报、审核评估、动态监管、公示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项目支持范围方式

第五条项目支持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县域商业体系、城乡统筹商贸网络体系、农商互联及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二)乡镇商贸中心(微型商圈)、专业市场、特色街市等项目建设;

(三)智慧商务、智慧物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四)电商帮扶、消费帮扶及会展经济;

(五)批发零售行业发展;

(六)餐饮住宿等居民服务业发展;

(七)应急保供;

(八)对外贸易经济促进与合作;

(九)商贸行业管理、市场秩序及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十)政府宣传推介、招商引资、策划规划、培育引进品牌、人才发展与培训、市场运行与监测统计、商贸文化与品牌建设等;

(十)市县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采取全额支持、财政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持方式,单个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但公益性项目可采取多种支持方式互为补充。

(一)全额支持。对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强的电子商务发展、消费帮扶等专项资金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额给予支持,单次购买服务时间按中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对具备一定盈利能力的项目,采取财政直接补助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项目支持比例灵活按照中市县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贷款贴息。对具备一定盈利能力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额度,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50%确定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如低于法定基准利率,则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第三章  项目评审方式及程序

评审方式

申报类项目或自主采购类项目相关承接主体的确认、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成后的验收或绩效评价,均应开展项目评审工作。项目评审可采用委托评审、专家评审、自主评审等方式开展,根据项目实际及相关方案文件编制情况,由委党组会(或班子会)审定确定,其中相关被委托机构或专家成员与项目实施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如系亲属等)的需回避。

原则上,项目前期承接主体的确认应采用委托评审或专家评审方式开展,项目的验收及绩效评价可视情况灵活选取评审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项目,从其规定。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信息平台发布的采购项目,从其平台规定。

(一)委托评审。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 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采购通知)等有关规定,对项目作出公正、科学的评价。

(二)专家评审。商务委自行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商务委、财政局、司法局等单位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以及有项目评审资格或相应经验的工作人员或相关单位推荐的其他社会人士组成(商务委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全部纳入专家库名单,其他单位由所在单位自主推荐专家成员1-2人)。需开展项目评审时,由项目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根据评审项目的所属行业、发展方向、技术特点、专业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等,抽取专家库人员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原则上,需从自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或以上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原则上专家组总人数应为单数。单个补助类项目支持金额超过50万元或超过2补助或采购类项目的集中评审事项,可适当增加专家人数。如上级资金文件规定评审必须由多单位联合开展时,相关单位应至少随机抽取1名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民主推荐评审专家组组长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开展项目评审工作。项目业务科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科室1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作为专家参与评审。

如项目涉及专业性较强,自建专家库无相应类别的专家以及符合要求的专家人数不足时,项目业务科室报请委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自行选定相应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专家。

(三)自主评审。业务分管领导牵头任评审组长,会同业务科室自行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程序

(一)委托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确定评审机构。由县商务委项目业务科室按规定及程序选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

2.明确委托内容,县商务委与项目评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履行期限和相关责任等。

3.移交项目资料。县商务委项目业务科室将项目资料移交给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委托评审机构将项目资料移交县商务委项目业务科室保管。

4.开展项目评审。委托评审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开展项目评审,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5.出具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机构和县商务委项目业务科室协商后,出具最终评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确定评审专家。县商务委项目业务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选取项目评审专家。

2.准备评审资料。由县商务委项目业务科室负责准备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指标、评审表格等评审资料。

3.召开预备会议。由县商务委班子成员或项目业务(或财务)科室负责人负责主持专家评审预备会议,会议主要完成如下事项:核实评审专家身份,确定专家是否需要回避;宣布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介绍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专家人数不足的,项目业务科室应当依法依规补足后继续评审。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项目业务科室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评审文件和资料,依法依规重新组建评审专家组后进行评审。

4.专家评审。由评审专家组长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流程如下:熟悉评审内容、指标和评审表;审阅所有评审项目;按照评审内容、指标以及评审表对项目逐项评审;根据每位专家评审情况,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三)自主评审的程序。业务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确定自主评审方案,按方案开展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

收到项目资金后,由业务分管领导牵头,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拟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及规模、支持方向及标准、时间期限等事项,报党委组会(或班子会)审定。

经委党组会(或班子会)审定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办公室按公文程序流转审签并印制下发。按规定需对外公开的,由办公室按要求实施全面公开或部分公开,公开方式为通过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或通过下发文件形式实施。按要求需向资金监管部门(单位)备案的,由业务科室负责拟制公文及时备案。

  项目的申报及确认

十一补助类项目申报及确认流程:

(一)拟制申报文件。业务分管领导牵头,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参照项目实施方案,拟制申报文件,应明确支持方向、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申报材料明细、评审方式等事项。

(二)发布申报文件。申报文件依次业务分管领导、财务科室及分管领导审定后及时予以发布,发布方式为通过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或通过印发文件形式下发通知。通过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的申报文件,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组织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确定的评审方式及相应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结果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要求不能公示的项目除外)同时在党组会(或班子会)通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县商务委业务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核实属                                                                                    实报党委组会(或班子会)重新审定项目评审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属实的及时答复异议提出单位

)确定实施主体。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即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由县商务委下达项目计划或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约束性合同,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建设时间、绩效指标、资金拨付验收或绩效评价相关评审方式等。项目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采购类项目申报及确认流程: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项目,从其规定。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信息平台发布的采购项目,从其平台规定。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通过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其他公开方式实施自主采购的,相关流程如下:

1.拟制采购文件。由业务分管领导牵头,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参照项目实施方案,拟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事项、资金预算、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方式等事项。按规定需提请开展财政评审的自主采购项目应按县财政局相关规定提请开展财政评审按规定需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县发改委相关规定开展审批。

2.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依次业务分管领导、财务科室及分管领导审定后,及时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予以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组织项目评审。根据项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式及相应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结果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要求不能公示的项目除外)同时在党组会(或班子会)通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县商务委业务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核实属实的报党委会(或班子会)重新审定项目评审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属实的及时答复异议提出单位

4.确定中标单位。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即确定项目中标方,由县商务委与中标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服务内容、验收评审方式等事项,完善相关手续。

  项目实施和验收

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并如期发挥效益。相关业务科室应做好项目动态监管工作。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应书面向县商务委提出申请。待县商务委业务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对是否同意项目调整或撤销作出明确答复,对已下达或拨付的资金项目做出收缴、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市级以上项目应按照程序向上提出建议。

十五条 项目验收流程

(一)补助类项目验收流程

1.提交验收申请。在项目实施完成或达到阶段性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承接主体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2.确定评审事项。由业务分管领导牵头,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的形式通知项目承接主体评审时间、地点、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事项,其中支持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同时提供项目审计报告。

3.组织验收评审。根据项目计划或相关约束性合同确定的评审方式及相应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确定项目验收结论资金项目有其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

1对已实施完成的终验项目,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合格项目投资额、建设数量等定量指标完成项目计划75%(含)上,且通过项目验收的,为合格项目对验收合格项目,按照项目计划或绩效目标完成比例核算补助资金

不合格。项目投资额、建设数量等定量指标完成项目计划的75%以下或未通过验收的,为不合格项目对验收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项目主体,待整改完成后及时启动复验。如复验仍不合格,该阶段已经预拨的资金按规定全额收回。

2对未实施完成的阶段性验收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建设数量等定量指标完成比例,确定阶段性验收结论,明确补助额度。通过阶段性验收的项目,根据中市县等相关文件要求按进度启动资金预拨,在项目验合格后实施清算。

(二)采购类项目验收流程

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项目,从其规定。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信息平台发布的采购项目,从其平台规定。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通过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其他公开方式实施自主采购的,验收流程如下:

1)提交验收申请。在项目实施完成或达到阶段性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承接主体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2)确定评审事项。县商务委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根据项目采购合同确定的评审方式及相应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应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的形式通知项目承接主体评审时间、地点、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事项。

3)组织验收评审。项目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完成合同约定事项的,为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对验收合格项目,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启动资金支付对验收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待整改完成后及时启动复验。如复验仍不合格,按合同约定实施责任追偿,对已经预拨的资金按规定全额收回。

  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资金拨付

(一)采购类项目拨付程序业务科室按照合同约定及验收结论,按县财政局相关要求完善审批流程后,提交规财科启动资金拨付。

(二)补助类项目拨付程序。在项目终验合格后,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额度应通过丰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县财政局相关要求完善审批流程后,提交规财科启动资金拨付。通过阶段性验收的项目,根据中市县等相关文件要求按进度预拨补助资金,在项目验合格后实施清算。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委规划财务科室要与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第十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九指导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二十坚持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涉及资产购置的相关采购类项目由规财科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固定资产逐一登记,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办公室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二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中市县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时,则按新的规定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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