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的职责,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
(二)管理和指导本县乡镇(街道)、部门(行业)统计工作;协调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加强全县统计基层工作和统计队伍建设。
(三)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县二、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并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建立健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和决策咨询服务;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对区县考核评价工作的沟通协调工作。
(五)建立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部门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定期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全县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加强对全县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六)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和各项专项调查。承担全县的社情民意调查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七)对经营性统计调查行为和涉外调查进行审批,对各级各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进行备案等;依法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全县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管理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对统计系统各项调查活动进行管理。
(八)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统计工作实施情况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县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本县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十)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管和信访稳定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