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73P/2020-00159 | [ 发文字号 ] | 丰都统计发〔2020〕30号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统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 2020-06-30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73P/2020-00159 |
[ 发文字号 ] | 丰都统计发〔2020〕30号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统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 2020-06-30 |
丰都县统计局关于印发《丰都县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统计调查对象: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试行)》精神,结合我县统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丰都县统计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70605711
统计违法举报通信邮箱:315344336@qq.com
统计违法举报通信地址:丰都县县党政办公大楼319室(丰都县统计执法检查队),邮编408299
丰都县统计局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和重庆市统计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丰都县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通过党政信息网、县统计局微博微信平台以及《数智丰都》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举报渠道。
第五条 县统计局各专业人员通过日常监控发现数据异常并移交县统计执法检查队(以下简称执法队)的线索,或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统计执法检查队统一受理。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执法队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电子邮件、来信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九条 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告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局有关职能科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处理
第十条 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执法队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丰都县统计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丰都统计发﹝2017﹞4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