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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73P/2021-00029 [ 发文字号 ] 丰都统计发〔2021〕20号
[ 主题分类 ] 统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73P/2021-00029
[ 发文字号 ] 丰都统计发〔2021〕20号
[ 主题分类 ] 统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统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丰都县统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修订)》《重庆市商贸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定期核查办法(修订)》《重庆市贸易外经统计调查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修订)》《重庆市贸易外经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督察意见整改要求,进一步夯实贸易统计基础,不断提高统计基础数据质量,加强数据生产全流程质量监控,完善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数据生产过程科学、规范、公平、透明,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数据造假,现将《重庆市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修订)》《重庆市商贸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定期核查办法(修订)》《重庆市贸易外经统计调查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修订)》《重庆市贸易外经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方案(修订)》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统计局     

202184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督察意见整改要求,加强对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商贸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数据质量控制是指从统计调查任务部署到事后数据质量检查的整个流程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涵盖一套表调查单位确定、任务部署、数据采集、审核验收、质量核查等各个环节。

第二条 数据质量控制以提高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源头数据质量为目标,以过程控制为重点,把质量控制工作贯穿于贸易统计数据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 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数据质量控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员参与和分类监控。市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处负责全市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县统计局负责本地区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调查单位确定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规定。各区县统计局要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标准及使用规定,充分利用行政记录资料、定期清查和实地核查等措施,确保商贸调查单位真实性。

第五条 各区县统计局名录库管理部门要根据一套表制度要求,核实和确认完整统一的商贸调查单位库,及时、准确地提供给贸易统计调查部门使用。各区县统计局负责贸易统计的调查部门要确保入库的单位符合行业、规模等要求,保证单位基本信息准确,调查单位不得打捆和重复报送统计数据,同时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单位质量审核:

(一)经营具备连续性。对于申报入库的单位,统计机构应在考察其经营状况一段时期并确认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后再予以申报。

(二)具备财务报表报送能力。申报入库的法人企业应有能力填报完整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主要指标。

(三)行业分类界定清晰。根据经营范围能够准确划分单位所属行业,避免行业间混淆,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之间,住宿和餐饮业之间以及与其他服务业之间。

(四)设置关联报表。对在库和拟入库的法人企业,核实是否为能源经销企业,是否能填报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库存(E204-2)表,是否次年定报调查单位等情况,保证联网直报平台准确分配报表任务。

(五)企业《新升规入库四上企业诚信承诺书》、《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园区、乡镇(街道)承诺书》、《区县政府统计机构承诺书》等资料是否完备。

第三章 任务部署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一套表调查任务部署应根据国家规定对限额以上商贸单位进行统计任务法律事务告知,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通过统一的数据采集平台将调查任务分配至调查对象。

第七条 各级统计机构自上而下逐级培训,指导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培训指导工作可采用召开培训会议、上门服务指导、计算机远程协助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级统计机构在每期调查任务开网前以核对新入库企业信息和比对在库企业分组指标为重点,着重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核对新入库企业信息。通过查询比对“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201-1表)中组织机构代码本期与上期的不同,检索出新入库单位,逐一核对基本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比对分组指标的变化。通过查询比对“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201-1表)分组指标本期与上期的不同,检索出指标的变化情况,逐一核对是否属实。重点核对行业代码、城乡代码、零售业态等分组指标。

第四章 数据采集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九条 一套表联网直报实行数字证书进行用户身份认证制度。调查单位填报报表前均须下载并安装CA身份认证用户证书、修改初始密码后,方可进行报表填报操作。

第十条 为准确进行统计数据填报,统计调查对象要建立健全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凭证及统计台账(包括电子台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调查对象要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和《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进行网上填报,保证原始数据真实可靠,并及时进行数据审核,包括本表、跨表审核,以及本期、跨期(本年上期、上年同期)审核。调查对象在联网直报平台提交数据后,要及时查看平台反馈的验收结果,如有差错按要求修改或填写查询说明并重新上报。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在数据采集阶段以查询企业源头数据为重点,着重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企业销售(营业)额、零售额(餐费收入)增速查询。当月同比增速大于30%或小于-5%

(二)企业当月销售(营业)额占累计销售(营业)额比重、企业当月零售额(餐费收入)占累计零售额(餐费收入)比重查询。当月销售(营业)额绝对额占比大于1/月份*1.5*累计销售(零售)额或小于1/月份*0.5*累计销售(零售)额;当月零售额(餐费收入)绝对额占比大于1/月份*1.5*累计零售额(餐费收入)或小于1/月份*0.5*累计零售额(餐费收入);

(三)批发业单位零销比查询。当月零销比超过50%或当月零销比与上年同期或本年上期相比变动幅度超过5个百分点;

(四)成品油销售单位零销比查询。当月零销比超过60%时,当月零销比高于上年同期或本年上期;当月零销比小于60%时,当月零销比与上年同期或本年上期相比变动幅度超过5个百分点;

(五)企业网上零售额查询。当月网上零售额增速同比增速大于60%或小于-10%;上月有网上零售额,本月无网上零售额;

(六)其它类占比查询。当月其它类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超过20%

(七)财务指标与专业报表指标关联查询。季度月份,关联E204-1E203表或关联S204-1S203表,查询应交增值税、营业收入等指标;

(八)重要商品单价查询。季度月份,关联E204-1E204-2表,计算重要商品单价,单价明显偏离实际;

第十三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注重采集过程的高效性和有序性,合理规划不同报表的上报时间和频率。通过一套表平台及时监控数据上报情况,并对已上报数据的审核和验收情况进行反馈,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数据的调查对象进行催报。

第五章 审核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各区县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一套表制度规定的数据审核规则,从调查对象数据上报开始,严把原始数据质量关。

(一)实时查看上报进度,及时做好催报工作;

(二)实时核查企业填报报表的完整性,确保应填必填指标内容不遗漏;

(三)实时查看企业直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作好记录;

(四)强化程序审核。运用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审核功能及其它辅助审核手段及时对调查单位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差错及时查询,确保上报数据准确无误;

(五)对于强制性审核关系,须经确认数据无误后才能进行解锁处理,各区县统计局贸易统计人员要逐一查实并做出说明,严禁随意解锁任由差错通过,联网直报平台记录和保存痕迹及相关情况说明;

(六)强化重点企业审核。在机器审核的同时,强化人工审核、逻辑审核和经验审核,确保重点企业统计数据质量;

(七)认真核查基层查询内容说明,对不符合要求的查询说明要及时督促基层单位立即纠正和重报;

(八)及时配合做好上级统计部门数据查询,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在数据填报完成后,各级统计机构要及时监控基层验收情况,并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及时反馈验收结果,必要时对数据审核验收规则进行说明和解释,及时下达对下级统计机构的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在数据审核验收环节,各级统计机构不得修改调查对象填报的原始数据,要防止人为对基层统计数据的干扰,杜绝基础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

第六章 数据处理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各级统计机构贸易统计业务人员按照相应的汇总权限,对调查数据进行汇总,确保数据处理准确无误。数据汇总完成后,要根据联网直报平台已设定审核规则对汇总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各级统计机构在数据处理环节以查询数据异动行业为重点,着重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各行业限额以上销售(营业)额增速查询。累计增速与上期相比,波动幅度超过5个百分点。

(二)各行业限额以上零售额增速查询。月度增速与上期相比,波动幅度超过3个百分点。

(三)限额以上成品油、汽车类零售额增速查询。月度增速与上期相比,波动幅度超过5个百分点。

(四)限额以上食品类、穿着类零售额增速查询。月度增速与上期相比,波动幅度超过3个百分点。

(五)限额以上通讯器材类零售额增速查询。月度增速与上期相比,波动幅度超过10个百分点。

(六)限额以上批发业零销比查询。限额以上批发业(包括以成品油销售为主,行业为零售业的企业)的零销比变动幅度超过3个百分点。

第七章 数据评估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在数据采集、数据审核验收和数据处理环节中,经核实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逐级退回,并将问题数据最终退回调查对象,由调查对象进行修改并重新上报。联网直报平台全程记录和存储详细的修改痕迹和相关说明,可供追溯、查询。

第二十条 在各地区数据审核、验收、确认上报的基础上,贸易统计数据评估严格按照《重庆市贸易外经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方案》执行,经市统计局数据评估质量会审议后,将主要贸易统计数据反馈区县统计局,并对外发布。

第八章 数据检查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贸易数据质量检查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具体方案,监督下级进行检查,同时不定期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地区和调查对象进行重点抽查和复查,并对数据作出对比分析和综合评价,详细论证和说明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的质量情况和准确程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贸易统计业务人员在每期报表任务结束后,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检索出IP地址重复企业、内网代报企业、分区域直报率和验收率、国家和市级标记反馈等情况,重点清理IP地址重复企业和内网代报企业,为后期数据核查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统计机构在数据检查环节,以追踪限额以上商贸单位联网直报数据异动为重点,建立数据异动企业台账,结合《重庆市商贸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定期核查办法》工作要求,组织或委托有关人员到企业核查异动原因,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不定期对区县工作进行抽查。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界定为数据异动单位:

(一)单位销售(营业)额当月增速超过200%或低于-50%

(二)单位销售(营业)额当月增速与上期相比,波动幅度超过200个百分点;

(三)批发和零售业单位零售额当月增速超过150%或低于-30%

(四)住宿和餐饮业单位餐费收入当月增速超过150%或低于-30%

(五)批发和零售业单位零售额当月增速与上期相比,波动幅度超过100个百分点;

(六)成品油销售单位零售额增速与上期相比,波动幅度超过20个百分点;

(七)汽车类、粮油食品类、穿着类销售单位零售额增速与上期相比,波动幅度超过50个百分点;

(八)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销售单位零售额增速与上期相比,波动幅度超过30个百分点;

(九)批发业(包括以成品油销售为主,行业为零售业的企业)的零销比与本年上期相比,波动幅度超过20个百分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服务指导工作制度。各级统计机构要密切关注基层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情况,紧密跟踪企业统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基层调研,服务企业发展,协调解决问题,帮助指导工作,监督检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全面发挥统计执法检查对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作用。各级统计机构要构建完备高效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制,建立健全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和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各类人为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原《重庆市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渝统发〔20202号)。

重庆市商贸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定期核查办法

(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精神和国家统计督察意见整改要求,防范和惩治统计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夯实贸易统计基础工作,建立贸易统计专业基础数据核查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单位)数据定期核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核查目的

防范统计数据弄虚作假,夯实贸易统计基础工作,提高贸易统计数据质量。

二、核查对象

全市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和限额以下抽样样本单位。其中,重点核查限额以上新入库单位和数据修订单位,两类单位合计核查数不少于总核查数的10%

三、核查方式及频率

(一)市级核查。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每年根据各地区月报情况每季度组织核查一次,每次随机抽选4-6个区县,每个抽中区县选择6-10家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二)区县自查。各区县每年要制定计划开展自查工作,全年限上单位自查数量不低于本地区限额以上单位总数的30%;全年限下抽样样本单位自查数量不低于本地区限额以下抽样单位总数的10%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行业界定是否准确,经营规模是否符合限额标准要求,主要业务活动和所属行业是否准确。如单位为法人企业,需核实企业《新升规入库四上企业诚信承诺书》、《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园区、乡镇(街道)承诺书》、《区县政府统计机构承诺书》等资料是否完备

(二)核查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统计台账,报表填报是否规范,网报数据是否与统计台账相符。

(三)核查单位报送的数据(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餐费收入)、营业收入等)有无填报依据,是否与单位会计报表(或商品出入库单、客房记录、点菜单等相关凭证)相匹配

(四)核查单位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餐费收入)、营业收入等指标同比、环比、零销比增速是否合理。

(五)核查数据修订单位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的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餐费收入)、营业收入等指标修正后数据是否与申请修订数据一致。

指标口径参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中相关指标解释执行。

五、核查流程

(一)确定核查对象。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根据一套表平台数据质量情况抽选核查区县及单位。

(二)核查通知下发。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提前三天下发核查通知,并告知所抽中区县核查单位名单。

(三)相关资料准备。区县通知被核查单位做好准备,一是保证核查时统计和会计人员在场;二是提前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包括:

1.基本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2.企业统计台账;

3.企业会计报表或能印证填报数据真实性的相关凭证。

(四)实地核查。核查人员对抽中企业按以下程序进行实地核查。

第一步:核实企业基本信息,查看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步:检查企业统计台账是否规范,报表数据是否与联网直报数据一致。

第三步:查看企业会计报表(或商品出入库单、客房记录、点菜单等相关凭证),核实企业上报数据是否准确。

(五)提交核查表。核查组根据核查情况注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资料匹配等情况,收集、整理、完成核查表(附件1)和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核查过程中限上在库单位重点核查年度及月度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月度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餐费收入);限下样本单位重点核查季度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核查数与营业收入核查数的比值大于1.15或小于0.85或等于1的需详细说明数据来源,并在核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中注明。

六、处理办法及相关要求

(一)核查最终结果将作为各区县统计局工作考评和区县数据质量认定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联网直报数据与核查数据差距大的情况,要及时报送情况说明;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各区县要在次月定报中及时更正,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二)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将移交重庆市统计执法总队。

(三)各区县统计局根据当年度市统计局核查和自查的情况,撰写年度核查报告,及时报送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内容包括核查时间、对象、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等。对数据质量有严重问题的单位,建立黑名单,严格监测单位报送数据,确保数据质量。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办法由贸易外经统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原《重庆市商贸企业统计数据质量定期核查办法(试行)》(渝统发〔20201号)。

附件:1.重庆市商贸单位统计数据质量核查表

2.重庆市商贸单位统计数据核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商贸单位统计数据质量核查表

企业所在区县: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当前状态

是否真实存在

12

经营状态

1正常运营2停业(歇业) 3筹建4当年关停9其他

关停破产注销吊销时间

名录信息
准确性

二、数据检查情况

核查指标

报告期

报送数(千元)

检查数(千元)

三、数据报送者情况

联网直报平台

12

操作熟练程度

12一般3

企业数据报送者

1企业统计员2统计代理机构3基层统计机构4行业主管部门5乡镇街道

四、企业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统计台账

统计报表

会计报表、原始纪录及相关凭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2

重庆市商贸单位统计数据质量核查表    

所属区县: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营业收入核查结果

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核查结果

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餐费收入)核查结果

核查数与上报数差异说明

年度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核查数与营业收入核查数差异情况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核查人及所在单位

年度数据

季度数据

核查指标
数据来源

年度数据

月度数据(限下企业为季度数据)

核查指标
数据来源

月度数据

核查指标
数据来源

上报数

核查数

差错率(%)(上报数-核查数)/核查数

上报数

核查数

差错率(%)(上报数-核查数)/核查数

上报数

核查数

差错率(%)(上报数-核查数)/核查数

上报数

核查数

差错率(%)(上报数-核查数)/核查数

上报数

核查数

差错率(%)(上报数-核查数)/核查数

比值(年度商品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

比值大于1.15或小于0.85或等于1的说明

1

2

注:1.限上非同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限下抽样单位仅填写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数据。
2.数据来源:企业销售凭证、收银系统信息、纳税申报表、会计账目等。


重庆市贸易外经统计调查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

(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和国家统计督察意见整改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强数据生产全流程质量监控,切实提高贸易统计数据质量,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重庆市贸易外经统计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负责的贸易外经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包括: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

(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统计;

(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财务统计。

二、统计质量控制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和《重庆市统计数据大生产工作业务流程》,从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致性、适用性、可获得性和经济性七个方面,对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进行考量和评价。

(一)准确性。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反映客观实际的程度,准确性是衡量统计数据客观真实的质量评价标准,是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要求。

(二)及时性。及时性是指统计数据从调查到发布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及时性就越强。及时性是评价统计工作时间价值的质量评价标准,是统计数据形成和提供的效率要求。

(三)可比性。可比性是指统计数据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可以比较分析的程度,可比性是衡量统计数据在比较分析中的质量评价标准,是统计数据使用的内在要求。

(四)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统计数据在不同调查项目、不同机构、不同时期之间的关联度和逻辑关系,一致性是衡量不同统计数据之间协调程度的质量评价标准,是对统计数据衔接、匹配的要求。

(五)适用性。适用性是指统计数据在内容、口径和范围上,满足用户需求的程度,适用性是衡量统计信息使用价值的质量评价标准,是构建现代化服务型统计的基本要求。

(六)可获得性。可获得性是指用户得到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可获得性是统计数据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评价标准,是用户获取统计数据便捷程度和清晰度的要求。

(七)经济性。经济性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成本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比较关系,经济性是衡量统计生产效能的质量评价标准,是对统计数据生产、使用过程中的成本效益要求。

三、调查项目全过程、质量目标和控制办法

贸经统计调查项目全过程分为四个阶段:统计设计、数据生产、数据发布与利用、资料整理归档与统计评价。包括确定需求、统计设计、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发布、综合评估等十一个环节。

(一)统计设计阶段。

1.确定需求环节。

1)任务分工。

由数据生产岗位人员负责。

2)工作步骤。

①了解需求:明确年度目标和预期成果,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②拟定计划:明确新增项目统计范围、内容、调查方法和频率等,明确制度修订内容。

3)质量目标。

①适用性:符合国务院和有关决策部门宏观管理与决策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②必要性:没有重复的统计调查项目,无法从其他途径取得相关统计内容。

③可行性:年度统计项目计划内项目,与源头基础数据提供单位的统计数据有效提供能力匹配,与统计资源保证相匹配。

4)控制办法。

①统筹考虑统计资源保障条件和评估用户需求,并按规定时间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定期与用户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保证调查内容与用户需求一致。

②定期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广泛征求和了解用户以及基层统计的意见,对于已经不能反映用户需求的调查内容,或者能够通过应用行政记录或其他调查获取的调查内容,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取消或调整。

2.统计设计环节。

1)任务分工。

由数据生产岗位人员负责。

2)工作步骤。

①初始方案设计:设计表式、明确组织实施方式。

②征求意见并修改:调研、座谈。

③单位试填。

④设计数据采集和处理方法:制定工作流程和职能分工、制定业务流程和工作权限、提出数据处理方法和要求。

⑤制定或修订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遵循《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和《重庆市统计数据大生产工作业务流程》明确的统计质量评价原则和标准,做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设计数据评估方法:确定原则、依据和方法,确定组织方式和职能分工、编制数据评估工作方案。

⑦设计数据发布与归档方法。

3)质量目标。

①适用性:统计范围、统计指标满足统计目的需要,概念清晰、定义明确,合理配置调查指标精度,满足用户分析政策需要为标准。

②一致性:符合统计调查单位统一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统计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元数据统计设计要求,与其他调查项目相同的指标口径不矛盾,软件设计满足统计制度设计需求。

③可行性:调查方法设计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④统计方案的规范性:调查表内容应完整正确、格式规范,表内应包括统计范围、调查指标、调查方法、调查频率、报告期和主要审核条件等内容,抽样调查方案应对抽样方法、推断计算方法和误差精度进行说明。

4)控制办法。

①加强统计需求研究,确保统计方案的适用性和一致性。

②加强调研、论证,确保统计调查方案的可操作性,从制度设计上确保采集高质量源头数据的可能性。

③开展报表测试与试填,及时修正方案中的问题。

④跟踪贸易外经经济运行及相关领域的政策和形势变化,根据发展变化情况调整统计设计内容及实施方法。

⑤定期总结整理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梳理统计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3.审批备案环节。

1)任务分工。

由数据生产岗位人员负责。

2)工作步骤。

①项目申请:提交新增或修订调查项目申请材料,新增项目报表测试报告。

②根据项目审核要求进行修改。

3)质量目标。

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4)控制办法。

熟悉掌握制度审批工作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二)数据生产阶段。

4.任务部署环节。

1)任务分工。

由数据生产岗位人员负责。

2)工作步骤。

①工作布置和制度培训:提出组织实施工作要求,统计制度培训。

提交业务需求:统计元数据修改、单位录入要求、报表制度、审核要求、汇总条件、特殊单位标识、数据同步与其他需求。

③软件定制与测试。

④软件培训:培训统计方法、工作流程及要求、软件使用方法以及质量控制要求。

问题解答:统计制度内容解答、统计单位处理、数据处理软件使用问题处理与解答。

统计单位管理:单位入库(退库)申报、单位审核、提供统计标识、名录验证,核实报表分配情况、反馈调查单位变动情况。

3)质量目标。

①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目标明确,措施得当,数据生产、发布、利用等环节的工作部署衔接性良好,具有可操作性。

②业务培训涵盖统计调查制度、软件使用等方面,系统全面并有针对性,接受培训时,应了解统计目标、内容和要求,了解工作流程。

③软件业务需求应满足统计方案设计需要,软件平台准确定制软件业务需求。

④按规范要求开展统计单位入库与退库。

4)控制办法。

①召开统计工作会,总结质量控制工作和贯彻下一年质量控制工作相关要求。

②认真组织和准备培训材料,培训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重点说明,加强沟通,确保培训的效率。

③组织开展软件平台测试,寻求技术支持,确保业务需求在软件平台中正确、及时定制,发现和解决软件平台的表式、流程、审核与汇总等需求定制中的问题。

④了解统计单位管理工作要求,掌握单位入库(退库)工作流程,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做好统计单位年度、月度审核确认工作,确保统计单位准确及时入库和退库。

5.数据采集环节。

1)任务分工。

由数据生产岗位人员负责。

2)工作步骤。

①制定调查数据采集方案。

②单位数据采集与填报。

③基层统计机构数据初审。

3)质量目标。

    ①规范性:单位、基层统计机构应按规范工作流程进行数据录入、审核、上报、验收,指标数据填写应完整、符合指标口径要求,对于异常数据应有规范、合理地说明。

②及时性:在统计制度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采集、审核与上报。

③准确性:基层报表指标数值应符合基本逻辑,基层数据的规模指标、趋势指标应反映单位经营实际情况,报告期、计量单位、调查指标口径符合统计设计要求,确保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准确性。

合法性:应按照统计法规定,不得对外泄露单位数据和有关信息。

4)控制办法。

①掌握单位上报进度、及时催报。

②商贸单位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统计台账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建立统计台账,确保源头数据采集科学规范,数据填报及时准确。

③在统计报表制度、数据处理平台中,严格按照平台审核公式、《重庆市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重庆市限额以下商贸抽样样本单位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开展基层数据审核。对于审核中出现的疑似问题指标,应及时进行查询核实,如有差错应予以修改。

④对于审核公式未涵盖的审核公式,应及时予以补充,对于不能由审核公式体现的审核要求应在审核工作流程中提出审核方法,对于不满足审核公式要求却又实际存在的情况,应在向上一级统计机构报送时进行说明,上一级统计机构应及时处理。

⑤进度统计数据处理时间紧、任务重,在基层数据审核中,填报质量控制主要由区县级统计机构负责,把好源头数据质量的第一个关口,除对所辖区域内基层数据进行审核外,应更加注重指标逻辑关系的审核。

6.数据处理环节。

1)任务分工。

由数据生产岗位人员负责。

2)工作步骤。

①数据审核:趋势审核、结构变动审核、奇异值审核。

②数据查询反馈:标记查询单位和查询问题、确定反馈时间。

③数据修改:追踪单位修改信息。

④数据整理:整理数据规模、结构、趋势等数据。

⑤数据分析:分析数据结构、趋势合理性。

3)质量目标。

及时性:按规定时间完成数据审核、查询、修改、验收与查询反馈。

②数据准确:基层数据填报完整、符合基本逻辑,基层数据的规模指标、趋势指标应反映单位经营实际情况,报告期、计量单位、调查指标口径符合统计设计要求,确保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

③规范操作:数据查询、修改应按流程规定。

④合法性:在数据审核、查询过程中,应按照统计法规定,不得对外泄露单位数据和信息,在数据发布前,不得泄露数据。

4)控制办法。

①按规范流程进行基层数据的审核、查询与修改。做好填报质量控制、表内表间平衡和对应关系审核与查询修改、指标间逻辑关系审核与查询修改。

加强综合数据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重庆市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重庆市限额以下商贸抽样样本单位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开展数据质量审核。

③梳理审核中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单位进行情况说明。

④及时反馈上一级数据查询,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毕。

7.数据评估环节。

1)任务分工。

由数据生产岗位人员负责。

2)工作步骤。

①统计结果评估:运用历史数据纵向比较、行业数据横向比较,以及偏差分析、相关分析和专家论证等多种方法对各种综合数据进行逻辑性评估。

主要指标评估:制定主要指标评估方案、开展主要指标评估、反馈统计评估结果。

抽样调查误差评估:利用样本数据进行评估与测算、向下一级统计机构反馈统计评估结果。

事后数据质量抽查:严格按照《重庆市商贸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定期核查办法》对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及限额以下商贸抽样样本单位定期以自查、互查、向下检查等方式开展数据质量抽查。

3)质量目标。

①适用性: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较为准确衡量统计指标的合理性、准确性。

②一致性:所评估指标与相关指标在报告期、统计口径具有一致性,评估指标与相关指标具有较为明确的关联性。

③可比性:评估办法中趋势指标计算中应具有可比性。

④安全性:评估过程中不得对外泄露有关统计结果。

4)控制办法。

①按照《重庆市贸易外经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方案》,评估主要贸易指标。             

②评估总量数据。整理相关指标历史数据,比对统计指标与行业发展、经济环境匹配度。整理统计指标的总量趋势指标、结构指标、平均指标的时间序列,梳理其发展变化与经济环境的匹配性。

③科学评估抽样调查误差、非抽样调查误差评估。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对抽样调查的调查单位、调查表填报的完整性,指标间、表间逻辑关系等进行评估和检查。对数据处理质量进行评估,对录入、编码、归类等方面进行正确性、准确性审核。

④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区县专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会审制度》要求,定期向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组汇报贸易外经专业区县数据评估工作,并将统计数据评估质量会审结果向各区县反馈。

⑤评估情况纳入贸易外经统计工作考核。

(三)数据发布与利用阶段。

8.数据发布环节。

1)任务分工。

由数据生产岗位人员负责。

2)工作步骤。

①确定统计数据发布时间:根据统计制度规定。

②新闻发布数据材料准备。

③数据发布与解读及舆情监测及应对:向综合处提供相关信息。

④宏观数据发布库:向综合处提供相关信息。

⑤统计出版物: 重庆统计年鉴、监测月报、统计月报、重庆市领导手册、城市年报、区域年鉴。

3)质量目标。

①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工作流程、文本格式进行数据发布。

②统计指标使用正确,统计数据准确。

③与统计数据同时发布的主要指标解释和情况解读,应思路清晰、合乎逻辑。

④数据发布时间和内容应符合有关统计数据保密规定。

4)控制办法。

①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发布工作方案和规定,按规定的时间、工作流程完成材料搜集整理、数据提供。

②严格执行统计出版物编辑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统计数据编辑、提供与校对。

③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发布数据的报告期、统计范围、指标口径的一致性和连续性,确保发布数据与最新统计结果或修订结果一致。

④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发布保密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前发布数据、不在规定范围外进行数据发布。

9.统计分析环节。

1)任务分工。

由分析研究岗位人员负责。

2)工作步骤。

①统计分析选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社会公众等统计用户的需求,选择分析研究方向,确定统计分析题目。

资料准备:按照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准备统计分析所需的材料和数据,制定统计分析流程和职责分工。

撰写分析报告: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或向社会公众发表。

3)质量目标。

①正确使用统计指标。

②统计方法和分析方法科学合理。

③结论深入浅出,便于统计用户理解。

④统计分析报告要满足统计用户需求。

⑤对外发布的统计分析报告中不得使用涉密数据。

4)控制办法。

①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统计分析使用的数据等参考资料要保证来源可靠、真实、客观,调查指标与发布数据一致。

②深入研究、分析相关统计数据和经济情况,确保统计分析结论的合理性、客观性。

③按照统计分析报告、研究参考资料、统计课题等规范流程进行统计分析的编辑、修改与上报。

④严格执行有关统计数据的保密规定。

(四)资料整理归档与统计评价阶段

10.统计资料整理与归档环节。

1)任务分工。

由数据生产岗位人员负责。

2)工作步骤。

①统计资料整理:整理统计结果,形成基层数据、综合汇总数据的数据库,定期备份保存。

定报、年报统计资料编辑: 统计专报、简明统计资料。

其他统计资料。

统计数据提供。

3)质量目标。

①完整性:历史数据保存内容应完整、正确。

②一致性:在不同统计资料之间所使用数据的涵义与口径应衔接良好、相互匹配。统计数据的涵义与口径应与统计调查方案中相关指标相匹配。

③适应性:适应社会各界对贸易外经统计主要指标信息需要。

④安全性:有定期数据备份工作机制,统计资料使用数据时应符合有关统计数据保密规定。

⑤搜集、整理相关统计资料:按照统计资料归档目录要求,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归档统计资料规范完整。

4)控制办法。

①及时整理基层统计数据,并导出到移动硬盘中进行备份保存,在报表审核工作截止后,将全部基层数据从软件平台上导出备份。

②及时整理趋势汇总、分组汇总的汇总结果和测算数据使用的间表、最终结果报表等综合统计数据,将需要保存的全部综合统计数据导出进行备份。

③对备份介质进行报告期、内容标注,妥善保管。

④加强统计资料审核与把关。确保统计资料中正确使用统计指标,符合统计设计中关于统计指标内涵与外延的规定。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应与最终统计结果或最终修订结果一致,相同报告期、相同指标情况下指标数值应一致,如有数据修正,应附有必要注释。

⑤专报、简明统计资料格式应符合办公室、综合处、监评处等部门的统一要求。

⑥严格执行有关统计数据提供的保密规定。

⑦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所搜集、整理得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⑧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管和归档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

11.综合评估环节。

1)任务分工。

由数据生产岗位人员负责。

2)工作步骤。

①全过程质量控制总结:定期开展质量评估总结。

开展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考核:主要针对数据生产阶段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定期开展统计质量工作检查:结合自查、互查、向下检查等方式,进行专题或综合检查。

3)质量目标。

评估结论客观、准确。

4)控制办法。

①严格执行统计质量评估规定和方案,定期进行全过程统计质量评估总结,并纳入统计工作考核。

②定期开展统计质量工作检查,及时纠正统计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③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质量评估。

四、相关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起正式实施,由市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处负责解释,同时废止原《重庆市贸易外经统计调查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渝统发〔20201号)

重庆市贸易外经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方案

(修订)

为全面落实国家统计督察意见整改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商贸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生产过程科学、规范、公平、透明,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数字腐败,根据国家统计局《贸易统计主要指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贸易统计基层数据质量审核方案

(一)适用范围。

1.全市各区(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

2.全市各区(县)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四个行业统计。

(二)数据质量审核标准。

准确性,要求统计数据反映消费品市场运行和批零住餐行业的客观实际情况。

及时性,按照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审核、验收、上报有关报表。

可比性,进行结构、趋势、比例等指标整理时,应强调指标内涵和外延具备可比性,客观反映发展实际。

一致性,相关指标具备一致性。如业务指标与财务指标之间,业务指标与能源、信息化、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指标之间,行业划分与实际经营内容以及消费品市场运行总量与收入、消费支出等相关指标趋势与结构变化的一致性。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属性指标(如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等)与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之间的一致性。

(三)数据质量审核方案

本方案从统计单位确定、基层数据审核环节对主要指标的数据质量查询审核。

1.统计调查单位质量审核。

根据统计单位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入库与退出审核工作。

1)限额以上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和入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确保入库的单位符合行业、规模等要求,保证单位基本信息准确,调查单位不得打捆和重复报送统计数据,同时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单位质量审核:

经营具备连续性。对于申报入库的单位,统计机构应在考察其经营状况一段时期并确认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后再予以申报。

具备财务报表报送能力。申报入库的单位应有能力填报完整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主要指标。

行业分类界定清晰。根据经营范围能够准确划分单位所属行业,避免行业间混淆,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之间,住宿和餐饮业之间以及与其他服务业之间。

2)限额以下抽样调查的样本单位,应严格按照限额以下抽样方案的规定进行样本单位的确定和更换,确保样本单位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2.基础数据审核

严格按照《重庆市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重庆市限额以下商贸抽样样本单位数据质量控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估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贸易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各区县贸易进度统计主要指标进行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客观地反映各区县商贸经济发展水平。本办法所评估的各区县月度数据仅供内部研究参考,最终以季度数据为准。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速。

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限额以上法人企业、产业及个体户、限额以下法人企业、产业及个体户。

计算公式为: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上法人+限额以上产业及个体户+限额以下法人、产业及个体户+分劈数据

其中,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商品零售额=限上当月超汇数;限额以上产业商品零售额=限上当月超汇数;限额以上个体户商品零售额=限上当月超汇数;限额以下法人、产业及个体户商品零售额=(上年核定同期数-限上单位同期数)×发展速度 (发展速度用本地区限上单位吃穿用类零售额增速[1]、限上小微企业零售额增速[2]、限下抽样样本单位零售额增速[3]进行加权[4]计算得到)分劈数据=上年分劈数据×发展速度(发展速度用全市大型重点零售法人企业上报的分区县零售额增速)。

限上单位吃穿用类零售额增速、限上小微企业零售额增速、限下抽样样本单位零售额增速在计算前需采用标准差法进行异常值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如果某区县增速与全市平均增速的差距在1个标准差之内,则认可其增速;如果差距超出正负1个标准差但小于正负2个标准差,则按70%的比例缩减其增速;若增速超出正负2个标准差但小于正负3个标准差,则按50%的比例缩减其增速;若增速超出正负3个标准差,则按30%的比例缩减其增速。

2.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及增速。

按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包括限额以上法人企业、个体户、限额以下法人企业、个体户。

计算公式为:

商品销售额(营业额)=限额以上法人+限额以上个体户+限额以下法人+限额以下个体户+分劈数据

其中,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商品销售额(营业额)=限上累计超汇数;限额以上个体户商品销售额(营业额)=限上累计超汇数;限额以下法人、个体户商品销售额(营业额)=(上年核定同期数-限上同期数)×发展速度 (发展速度用本地区限上小微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增速[5]、限下抽样样本单位销售额(营业额)[6]增速进行加权[7]计算得到)分劈数据=上年分劈数据×发展速度(发展速度为本地区相应四个行业增速)。

限上小微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增速、限下抽样样本单位销售额(营业额)增速在计算前需采用标准差法进行异常值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如果某区县增速与全市平均增速的差距在1个标准差之内,则认可其增速;如果差距超出正负1个标准差但小于正负2个标准差,则按70%的比例缩减其增速;若增速超出正负2个标准差但小于正负3个标准差,则按50%的比例缩减其增速;若增速超出正负3个标准差,则按30%的比例缩减其增速。

二、数据生产和统计执法的运用

(一)在统计执法检查或数据质量检查时,一旦发现企业存在统计违法行为,且区县或企业不予以整改的,均不发布其数据。对前期核定数据进行修订。

(二)对各区县统计局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或者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进行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数据生产期间不允许来市局汇报工作的工作纪律;坚持独立调查、独立报告,坚守统计职业道德,不参与统计造假,坚决抵制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各类行政干预,积极主动向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普法宣传,确保基础数据来源的真实性。

(二)参与数据审核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统计数据保密纪律,数据下算过程全程留痕、可供追溯,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下算结果,随意改数、以数谋私。

四、其他

(一)本方案由重庆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重庆市贸易外经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方案》(渝统发〔20205号)

             

[1]限上单位吃穿用类零售额增速为剔除当月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超过500万的零售业和超过2000万的批发业单位(法人、个体、非同产业)后的增速。

[2] 限上小微企业零售额增速为剔除汽车类、吃、穿、日用类品类零售额以及当月销售额超过500万的零售业企业和当月销售额超过2000万的批发业企业和当月营业额超过200万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后的增速。

[3] 限下抽样样本单位零售额增速为剔除超限单位等明显异常企业(单位)后的增速。

[4] 权数通过社零相关指标历史数据建模,并结合国家反馈数据得到。

[5]限上小微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增速为剔除当月销售额超过500万的零售业企业、当月销售额超过2000万的批发业企业和当月营业额超过200万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后的增速。

[6]限下抽样样本单位销售额(营业额)增速为剔除超限单位等明显异常企业(单位)后的增速。

[7]权数通过销售额、营业额相关指标历史数据建模,并结合国家反馈数据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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