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230MB1602919F/2020-00065 [ 发文字号 ] 丰退役军人局发〔2019〕19号
[ 主题分类 ] 优抚双拥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索引号 ] 11500230MB1602919F/2020-00065
[ 发文字号 ] 丰退役军人局发〔2019〕19号
[ 主题分类 ] 优抚双拥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丰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丰都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 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

根据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1930号)和市级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一)调整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残疾军人的地方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达到27980元、24040元、22610元。

2.调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建立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3163号)规定,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2019年所确定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同比增长10%的比例,同步调整我市2019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后,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384元(其中“11·27”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312元),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592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921元;病故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15元。

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2

(三)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达到每人每月1255元。其中,在乡参加抗日战争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297元。

2.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1元的85%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976元;再加上原每人每月10元补助,合计为986元。

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3

(四)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4元继续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4

(五)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解困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解困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参战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4

(六)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老年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490元。

2.老年烈士子女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本文件第(二)项中烈属地方优待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5

(七)调整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198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市级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各镇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抚恤优待补助专项经费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优待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2.重庆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3.重庆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

4.重庆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

5.重庆市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

丰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丰都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22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