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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602919F/2020-00066 [ 发文字号 ] 丰退役军人局发〔2019〕20号
[ 主题分类 ] 优抚双拥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索引号 ] 11500230MB1602919F/2020-00066
[ 发文字号 ] 丰退役军人局发〔2019〕20号
[ 主题分类 ] 优抚双拥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丰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丰都县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一级至四级军人护理费标准和发放部分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残疾护理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

根据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重庆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1935号)和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为部分五级六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1936号)文件规定,现就调整2019年度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和部分五级六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和执行时间

(一)调整标准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764元(以下简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我市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2019年护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计算为每人每年40882元。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计算为每人每年32706元。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计算为每人每年24529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从201911日起执行,伤残人民警察和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部分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发放

(一)发放对象。为我市退出现役的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其致残性质包括因战、因公和因病。

(二)对2019年前移交安置的,自20193月起发放护理费;对2019年后(含2019年)移交安置的,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发放护理费。

(三)护理费标准为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2019年护理费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81764元计算,为每人每月1703元。

(四)护理费所需资金按照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资金保障渠道保障。

三、有关要求

各镇(乡)街军退服务站、财政所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残疾军人护理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丰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丰都县财政局

201910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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