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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MB1602919F/2024-00011 | [ 发文字号 ] | 丰退役军人局发〔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优抚双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9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602919F/2024-00011 |
[ 发文字号 ] | 丰退役军人局发〔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优抚双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9 |
丰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3年我市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3〕41号),现对2023年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分散安置的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7928元。
二、分散安置的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342元。
三、分散安置的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757元。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3964元。
调整后的护理费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丰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