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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649C/2023-0010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文综罚字〔2023〕F-000012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3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7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649C/2023-0010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文综罚字〔2023〕F-000012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3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7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F-000012号(聚格艺术培训)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00230MA601HLQ6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代明伟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239号1单元5-1
2023年07月14日15时30分至2023年07月14日16时10分,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向宏群(22003021004)、万丰瑞(22003021027)对现场负责人李龙娟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世平路69号5幢第二层(聚格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人许可,复制其作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提取《全国青少年机器人技术等级考试》、《美术》二类非法出版物照片。2.制作现场勘验笔录。3.提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丰都)文综保字〔2023〕C-00000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丰都)文综保物字〔2023〕C-000004。5.到丰都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进一步调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丰都)文综检(勘)字〔2023〕C-00056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2.没收非法财物:7本。
聚格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丰都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聚格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或者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