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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649C/2024-0007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6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1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649C/2024-0007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6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1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F-000001号(丰都县运昌网吧)
当事人:丰都县运昌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5002302000018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金国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县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42号1幢201
2024年01月04日11时20分至2024年01月04日11时45分,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向宏群(22003021004)、万丰瑞(22003021027)在向现场负责人李金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42号1幢201的丰都县运昌网吧检查时,发现71号机、72号机上网人员在“8圈收费系统”(公安机关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的一款计费收费软件)中未见身份信息,当事人使用了“万象收费系统”(公安机关所禁止的计费收费系统)为上网人员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当事人擅自停止使用“8圈收费系统”,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2024年01月0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01月05日,李金国接受调查询问,称2024年01月04日执法人员在丰都县运昌网吧检查到的擅自停止公安许可的收费系统,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一事属实,提供了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证据,确认了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
经查:丰都县运昌网吧2024年1月 4日使用万象收费系统给上网人员提供了71、72号机上网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照片5张;2.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法人询问笔录。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运昌网吧在经营过程中首次发现且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社会恶劣影响事件,依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权基准。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丰都县运昌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丰都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运昌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