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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649C/2023-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体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649C/2023-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体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F-000004(激情会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都)文综罚字〔2022〕F-000004号

当事人:丰都县激情会所歌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程小华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县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9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01月06日20时00分至2022年01月06日20时30分,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向宏群(280230006)、郑涛(28023000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丰都县激情会所歌城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立即下架点歌系统内的违禁歌曲;2.现场制作违禁歌曲图片6张;3.到丰都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丰都)文综检(勘)字〔2022〕C-00001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有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丰都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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