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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649C/2023-00015 [ 发文字号 ] (丰都)文综罚字〔2022〕F-000017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体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11-30 [ 发布日期 ] 2022-12-07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649C/2023-00015
[ 发文字号 ] (丰都)文综罚字〔2022〕F-000017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体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30
[ 发布日期 ] 2022-12-07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F-000017(启点网吧)


当事人:丰都县启点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隆祯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丰都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1月10日17时30分至2022年11月10日18时30分,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向宏群(22003021004)、郑涛(220030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庙坡路87号正在营业的丰都县启点网吧例行检查时,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对4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信息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4名上网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3、提取丰都县启点网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4、现场拍照取证;5、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6、到丰都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进一步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丰)文综检(勘)字[2022]-000019号;2、现场证据照片6张;3、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丰都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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