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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文化旅游发展的八项举措》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丰都文化旅游发展,创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世界文化旅游目的地,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八项措施。
一、支持文旅业态发展
对新入驻丰都且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文化体育娱乐业类或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旅游类企业,自购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经营三年以上的,可按总价10%的标准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租用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经营三年以上的,每年按租金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文旅品牌建设
对新评为国家4A级、3A级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同一场所不得重复申报奖励。对获得国家、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重庆市老字号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市级、县级非遗项目,分别给予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开发生产具有丰都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参展参赛,获得国家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的文化、旅游品牌(包括但不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艺创作基地、非遗工坊、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酒店等),在县内重要交通枢纽、主要交通干道、重要活动场地、主要媒体平台等安排公益广告位宣传。
三、支持重大活动举办
对符合相关条件并申报县文化旅游委审核认定,直接参与活动人员达100人以上的国家级、市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和赛事,免费提供场地和公共安保,另按1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承办行业协会或企业奖励;国际活动赛事和直接参与活动人员达500人以上的国家级、市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和赛事,除免费提供场地和公共安保外,另按15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承办行业协会或企业奖励。鼓励企业、社团组织及乡镇(街道)多形式宣传推介丰都,对挖掘当地民俗文化、因地制宜开展的特色文化体育旅游活动,观演或参与人数达5000人以上,且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按不超过1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组织者补助。
四、鼓励精品文艺创作
鼓励打造特色文化基地和文艺创作基地,对成功打造为国家级文艺创作基地的投资主体,给予10万元补贴。扶持文艺创作,对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联及所属协会举办的文艺类奖项(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戏剧梅花表演奖和曹禺剧本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文学类奖项(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骏马奖),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及中国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最高奖项或获文化和旅游部“群星奖”“文华奖”的作品,每件作品给予20万元补贴。对获重庆市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每件作品给予2万元补贴。对新获得中国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国家级会员奖励5000元。支持文艺家采风创作,凡市级以上文艺家协会会员,凭有效会员证免费进入县内国有景区采风。
五、加大经济贡献奖励
对在丰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文化体育娱乐业类或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旅游类企业(县属国有企业除外)实际任职且年薪2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不超过5人),自企业升规之日起第1—3年,由县文化旅游委牵头另行制定其对县级经济发展贡献的奖励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文旅体娱类企业,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六、强化重点企业扶持
对在丰都县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文化体育娱乐业类企业或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旅游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文旅体娱类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在丰年营业收入已达到500万元的文化体育娱乐业类或年营业收入已达到2000万元的旅游类企业,若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超15%、企业劳动工资报酬支出同比增速超1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支持企业在丰投资新建、改(扩)建剧院(场)、体育场(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成本价给予用地支持;鼓励文艺团体在丰驻场演出,对年观摩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
七、强化文旅人才支撑
建立丰都县文化旅游人才库,重点引进和培育文化艺术、影视动漫、文创研发、文旅科技、园区运营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鼓励取得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才到丰都文化旅游企业就业,对与企业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两年的,自第三年起分别给予5000元/年的人才津贴奖励,连续奖励3年,同一人不重复享受。建立由高校专家、研究机构、企业高管等组成的丰都县文化旅游发展专家顾问团,对承担课题研究的给予课题研究经费。
八、设立丰都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
由县文化旅游委牵头,文旅集团负责,根据文旅产业发展需求,每年提取文旅集团(含名山景区公司、南天湖景区公司)经营收入的15%以上设立丰都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县文旅产业发展涉及的优惠政策兑现、文旅规划、项目策划、文创产品开发、文旅品牌创建、文旅产业招商引资、文旅产业市场监管服务、文物保护利用、游客组织奖励、宣传营销推广、文旅活动及赛事等支出。《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施行过程中国家、市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举措由县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发布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