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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2-003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10-13 [ 发布日期 ] 2022-10-13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2-003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0-13
[ 发布日期 ] 2022-10-13

职业卫生以案释法 --劳动者职业健康怎能儿戏?

【案情简介】

2022年1X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县内某石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1.A公司从事建筑用石加工等经营活动,该公司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2021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大切、中切等岗位存在噪声、粉尘,且噪声检测结果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2.2021年10月、11月A公司分别安排劳动者周某、彭某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其体检结果为疑似职业病;A公司一直未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3.2021年12月,A公司使用劳动者张某、谢某从事中切岗位上的作业,张某是中切设备操作岗,谢某是产品打包岗,但该公司一直未安排张某、谢某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调查与处理】

针对上述发现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处理。办案人员采集证据,抽丝剥茧,逐步理清案情脉络,还原了事实真相。特别是办案初期,针对劳动者张某、谢某刚到A公司上班不久,劳动关系佐证资料不全,难以定性的问题,办案人员经多方收集资料、多次调查取证,终于确定了劳动关系。最终,依据掌握的证据、事实和相关法律,X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A公司三项违法行为做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处以警告,并处5.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执法检查和调查处理中,发现A公司的三项违法事实: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特别是针对第二项违法事实“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重点在于确定劳动者张某、谢某A公司的劳动关系。鉴于该二人刚到A公司上班不久,劳动关系佐证资料不全,办案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规定,多方收集资料、多次调查取证,获得张某、谢某的工资表等资料,终于确定了劳动关系,最终认定了A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案件,在职业卫生行政执法领域具有极典型的宣传、教育和普法意义A公司的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中法定的三个不同章节的法律规定,包括“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是社会各界共同的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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