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1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7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1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7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7 |
以案释法——某养生保健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0日,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辖区范围内的某养生保健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店招牌为“某影院式足道”房间26个,现场有9个房间正在为顾客进行足浴和住宿服务。2.现场公示栏里舒某、余某、石某、向某等4名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体检日期分别为2021年9月14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9月15日、2021年9月14日,有效期1年。
【调查与处理】
2023年3月30日,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当即对该单位前厅经理蒋某进行了询问,并进行现场取证拍照。综合现场检查情况,处罚机关初步判定被处罚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4月3日正式立案,4月18日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进一步发现该店存在安排13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于4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5月8日向被处罚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书面告知被处罚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因被处罚人自愿放弃陈诉和申辩,同年5月16日处罚机关向被处罚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于当日自觉完全履行,本案予以结案。
【法律分析】
该单位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余某、舒某等13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其违法依据:一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二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该案处罚依据为:一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二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GC011C,“6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警告,并处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在本案中,该单位有13名从业人员未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考虑到该单位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事后有立即整改,且积极配合调查,处罚机关给予被处罚单位警告、并处罚款31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起到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这是一起涉及违法人员较多、罚款数额较大的公共场所领域行政处罚案件。该案的立案查处,对广大经营者起到警示教育,使其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为我县巩固全国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是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卫生水平。通过对相关经营单位的立案查处,促进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经营,提升经营单位整体卫生水平,真正做到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实现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的初衷。
三是彰显执法力度,利于法律普及。通过加大对相关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的力度,特别是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重拳出击,严肃整治,让执法更透明、更公平、更有力,同时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让大家在出行过程中对公共场所环境更加放心。
四是提高守法意识,实现自我管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不固定,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身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具有普遍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有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守法经营,建立完善制度,让每个员工都成为自己岗位的管理者,才能做到管理规范、工作有序。同时执法人员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