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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1-004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1-08-3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1-004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 2021-08-31 |
行政处罚促进企业规范卫生行为 ——丰都县**美容中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8日,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的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的丰都县**美容中心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正在从事住宿场所的经营活动,但现场未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该单位现场从业人员李*正在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但现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调查与处理】
2021年3月18日,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当即对该单位负责人周*和从业人员李*就未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未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进行了询问,同时因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进行了基本信息登记。综合现场检查情况,认为该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3月19日正式立案,3月26日该单位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表态马上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4月2日处罚机关向该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GC001A及《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GC013A之规定,拟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书面告知其单位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因该单位自愿放弃陈诉和申辩,同年4月14日处罚机关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16日被处罚单位自觉完全履行,本案予以结案。
【法律分析】
1.该单位存在违法事实是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其定性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其处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GC001A:违法情节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内,裁量标准是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从负责人李X的询问笔录中可知晓该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2021年1月中下旬擅自营业至2021年3月18日,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但由于第一次从事美容相关的服务,自身学习意识差,未了解咨询相关政策,后又由于疏忽大意而忘记办理,念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端正,处罚机关拟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2. 该单位存在另一违法事实是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其定性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其处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GC013A:违法情节为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裁量标准是警告,并处罚款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该单位只有1名从业人员未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且该从业人员曾办理过健康合格证明,但因为才来新的单位,疏忽大意忘了去办理,从而导致未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念其该单位初犯,且经营单位是第一次接触美容场所经营活动,处罚机关拟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综合上述,在本案中给予被处罚法单位,合并处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典型意义】
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强,卫生安全风险大,从业人员健康关系消费者健康,是防控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重点部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的要求,基层卫生健康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意。
(一)起到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对相关经营单位的立案查处,起到警示教育,强化责任意识,督促各有关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举一反三。
(二)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卫生水平。通过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立案查处,促进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经营,提升了经营单位整体卫生水平,真正做到法律法规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的初衷。
(三)加大执法力度,做好宣传服务。通过加大对相关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的力度,特别是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重拳出击,严肃整治,让执法更透明、更公平、更有力。监管的同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宣传普及了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了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让大家出行对公共场所环境更加放心。此外,当经营者未能提供营业执照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进行了基本信息登记,并详细告知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将监管与服务充分融合,而不是一罚了之。
(四)加强部门联合,提高执法效能。在本案中,被处罚单位意识不强,被检查时该单位营业执照和公共卫生许可证都没办理,由于目前政策为“先照后证”,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可加强联动宣传,明确相关办证范围,为群众做好引路人,真正达到简办、办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