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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084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5-3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084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5-31 |
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实施机构:丰都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
执法证号 |
易 波 |
22003022008 |
田兴国 |
22003022021 |
冯 博 |
22003022011 |
徐继明 |
22003022036 |
李四清 |
22003022041 |
陈家海 |
22003022026 |
孙 华 |
22003022027 |
范君廷 |
22003022042 |
朱 琼 |
22003022024 |
江 杰 |
22003022032 |
邱 婷 |
22003022025 |
陈明鸣 |
22003022022 |
白红霞 |
22003022033 |
严 丹 |
22003022028 |
邢 玲 |
22003022039 |
惠丽萍 |
22003022029 |
谭豪杰 |
22003022035 |
谭 源 |
22003022031 |
张冰露 |
22003022044 |
彭 欣 |
22003022043 |
二、执法职责
(一)承担全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配合落实相关的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参与起草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二)承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医师执业、计划生育、母婴保健等医疗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
(三)承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
(四)承担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等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执法职能。
(五)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职业健康领域的执法职能。
(六)承担全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任务。
(七)监督、指导乡镇(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担全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权限
对全县范围内卫生健康事项进行行政检查;对全县发生的卫生健康行政案件具有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证、下达处罚决定、结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权限。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1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同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
023-70609102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