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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0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 发布日期 ] 2023-05-3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0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 发布日期 ] 2023-05-31

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实施机构:丰都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执法证号

易  波

22003022008

田兴国

22003022021

冯  博

22003022011

徐继明

22003022036

李四清

22003022041

陈家海

22003022026

孙  华

22003022027

范君廷

22003022042

朱  琼

22003022024

江  杰

22003022032

邱  婷

22003022025

陈明鸣

22003022022

白红霞

22003022033

严  丹

22003022028

邢  玲

22003022039

惠丽萍

22003022029

谭豪杰

22003022035

谭  源

22003022031

张冰露

22003022044

彭  欣

22003022043

二、执法职责

(一)承担全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配合落实相关的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参与起草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二)承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医师执业、计划生育、母婴保健等医疗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

(三)承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

(四)承担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等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执法职能。

(五)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职业健康领域的执法职能。

(六)承担全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任务。

(七)监督、指导乡镇(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担全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权限

全县范围内卫生健康事项进行行政检查对全县发生的卫健康行政案件具有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证、下达处罚决定、结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权限。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1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同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

023-70609102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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