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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26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8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26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8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8 |
以案释法——某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9日,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对辖区内某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用砂岩露天开采、石材加工、销售等,现场有工人熊某在切割岗位从事石材的切边作业;该公司未能出示对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劳动者熊某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书面告知的相关资料。
该公司出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其行业为建筑用石加工,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别严重,接触职业危害岗位有大切工、雕刻工、钻孔工等,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为矽尘、噪声。
【调查和处理】
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当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和劳动者熊某进行询问,综合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情况,经调查核实该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组织安排劳动者熊某于2023年3月28日到该县疾控中心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在收到劳动者熊某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仅在4月初开安全会议时将检查结果口头告诉本人,未将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熊某本人。
该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未将熊某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县卫生健康委于同年9月4日进行立案,该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端正,表示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同年10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后,该县卫生监督人员向该公司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同年10月18日处罚机关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自觉完全履行,本案予以结案。
【法律分析】
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未将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其本人,其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14B的适用条件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9人以下,”具体标准为“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本案中,该公司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事后立即进行整改,处罚机关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认清责任主体,提高防护意识。通过行政执法让用人单位意识到自己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在职业健康管理中,应认真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知晓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了解自身健康状况,提高健康防护意识。
(二)点对点宣传,提高依法维权意识。行政执法单位以案件查处为契机,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了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针对性强、接受度高,也引导劳动者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三)依法执法,规范职业病防治机制。通过业务指导及依法执法,各用人单位进一步加深了对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和机制体系,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