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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5-00079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5-00079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7 |
以案释法—某保健养生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7日,某委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辖区范围内的某保健养生中心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从业人员夏某、古某正在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但现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拍照取证。经调查,该单位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夏某、古某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该案于5月10日正式立案,6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7月4日向该保健养生中心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警告,并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书面告知被处罚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因被处罚人自愿放弃陈诉和申辩,7月17日处罚机关向被处罚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自觉完全履行,同年9月30日本案予以结案。
【案件评析】
1. 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重要性。
一是保障顾客健康安全。保健养生中心属于人员密集且接触密切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若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很容易在服务过程中将疾病传播给顾客,严重威胁顾客的身体健康。二是规范行业管理。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有助于规范保健养生行业的经营行为,促使经营者重视员工的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为顾客提供安全、卫生的服务环境。三是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严格执行健康合格证明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2. 违法行为的认定。
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是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夏某、古某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
3. 法律适用及处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11A的规定,违法情节为3名以内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裁量标准是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该单位为2名从业人员未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念其单位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事后立即整改,处罚机关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从轻,最终作出警告,并罚款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一)起到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对相关经营单位的立案查处,起到警示教育,强化责任意识,督促各有关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举一反三。
(二)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卫生水平。通过对相关经营单位的立案查处,促进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经营,提升了经营单位整体卫生水平,真正做到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的初衷。
(三)加大执法力度,利于法律普及。通过加大对相关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的力度,特别是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重拳出击,严肃整治,让执法更透明、更公平、更有力,同时宣传普及了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让大家出行对公共场所环境更加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