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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1-002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1-002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制度

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执法体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单位、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任务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为丰都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卫生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监督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对辖区内危害公共卫生的重大疫情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三、行政执法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对有关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对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

    (四)依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对有关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对医疗、母婴保健机构有关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五、法定职责

丰都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县卫生健康委的名义,统一行使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一)承担全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配合落实相关的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参与起草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二)承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医师执业、计划生育、母婴保健等医疗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

(三)承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

(四)承担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等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执法职能。

(五)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职业健康领域的执法职能。

(六)承担全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任务。

(七)监督、指导乡镇(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担全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根据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落实分解到各级负责人、各科室及执法人员。同时依据卫生部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公示、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文书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稽查、过错追究等配套制度,保证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七、监督检查频次

    (一)根据要求,凡列入监管的各类单位,原则上每年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各类监管单位监督频次要求。

    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住宿、美容、浴、游泳池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2

    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

    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上年度接受过行政处罚的单位,本年度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3、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上年度接受过行政处罚的单位,本年度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4、职业(放射)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执法科室(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对管辖范围用人单位进行分级监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上年度接受过行政处罚的单位,本年度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5、学校卫生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上年度接受过行政处罚的单位,本年度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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