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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4-0029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4-0029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实施机构:丰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丰都县卫生监督所)

3.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执法证号

徐继明

22003022036

李四清

22003022041

陈家海

22003022026

孙  华

22003022027

范君廷

22003022042

朱  琼

22003022024

江  杰

22003022032

邱  婷

22003022025

陈明鸣

22003022022

白红霞

22003022033

严  丹

22003022028

邢  玲

22003022039

惠丽萍

22003022029

谭豪杰

22003022035

谭  源

22003022031

张冰露

22003022044

李雨茹

22003022045

代心未

22003022030

姜  都

22003022040

彭  欣

22003022043

二、执法职责

(一)承担全县卫生健康领域监督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配合落实相关的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参与起草卫生健康领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二)承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医师执业、计划生育、母婴保健等医疗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

(三)承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

(四)承担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等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执法职能。

(五)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职业健康领域的执法职能。

(六)承担全县卫生健康领域监督执法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任务。

(七)监督、指导乡镇(街)卫生健康领域监督执法工作。

(八)承担全县卫生健康领域监督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权限

对全县范围内卫生健康事项进行行政检查;对全县发生的卫生健康行政案件具有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证、下达处罚决定、结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权限。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1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同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

023-70714180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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