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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5-00009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卫健发〔2024〕256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未成年人(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4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5-00009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卫健发〔2024〕256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未成年人(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4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丰都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丰都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3部门联合发文)
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办公室,各托育(托幼一体)单位:
现将《丰都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丰都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丰都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和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县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认定的托育机构主要包括县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并经县卫生健康委备案的托育机构。在县卫生健康委备案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托班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收入水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托育事业相协调的财政投入机制。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县卫生健康委会同县财政局实施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县卫生健康委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一)托育机构应在县卫生健康委依法备案。
(二)收费合理合规、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其中,公办托育机构按照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全日托(含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标准不高于丰都县城镇居民上年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按照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算,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卫生健康委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三)按照国家及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近三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四)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托育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五)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需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申请。已备案托育机构,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卫生健康委提交《重庆市丰都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附件1);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县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的托育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公示。对达到条件的托育机构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托育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等级、收费标准等信息。
(四)签署承诺书。凡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对其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附件2,一式四份),分别由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登记和备案部门备存。
第四章 补贴政策
第八条 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运营补助,即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工作日实际收托婴幼儿数分托育班类型予以补贴,实际收托婴儿数不得超过机构核定的总托位数。
(一)乳儿班:全日托每人每年补贴900元。
(二)托小班:全日托每人每年补贴800元。
(三)托大班:全日托每人每年补贴700元。
(四)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按托大班补贴标准执行。
第九条 运营补贴资金拨付。每年1月15日前县卫生健康委联合县财政局对上年度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至普惠性托育机构。
第十条 托育机构应如实记录每个工作日收托的婴幼儿数量,并按季度汇总后上报至县卫生健康委。每年1月10日前向县卫生健康委报送上年度《重庆市丰都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请县卫生健康委批准,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卫生健康委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并向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报备,运营补助资金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丰都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2.丰都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
3.丰都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
丰都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托育机构名称(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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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备案回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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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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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负责人姓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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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 规模 |
核定 托位数个 |
托育机构 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未定级□市级示范 | |||
服务场所 性质 |
□国有□集体□租赁□自有□其他 (如为租赁,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
从业人员 情况 |
现有育婴师人,保育员人,保安人,保健人员人 □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
每月每生 收费标准 |
托大班:保育元、伙食元、杂费元、其他费用元 托小班:保育元、伙食元、杂费元、其他费用元 乳儿班:保育元、伙食元、杂费元、其他费用元 | |||||
安全情况 |
□是□否 近三年内安全责任事故、通报批评、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 |||||
县卫生健康委 意见 |
年月日 |
附件2
丰都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收托入园婴幼儿收费标准同时满足:每人每月全日托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不超过丰都县城镇居民上年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与每一位入托婴幼儿的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公示栏设置在醒目处,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遵守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服务。
承诺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3
丰都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托育机构名称 (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证书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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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街道、社县 |
备案回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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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 专用账户 |
核定托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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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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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负责人签字:托育机构(盖章) 年月日 | ||
托育机构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县卫生健康委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