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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2-00046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卫健发〔2022〕21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09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30A/2022-00046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卫健发〔2022〕21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09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9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卫生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根据市爱卫会2022年度卫生城镇创建工作部署和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丰都府发〔2021〕59号)文件要求,现将2022年度全县卫生创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
(一)申报时间
国家(市级)卫生乡镇申报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前,市级卫生村、优秀卫生单位申报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条件
1.国家卫生乡镇
(1)已正式命名的市级卫生乡镇(高家镇、龙河镇、双龙镇、社坛镇、武平镇、太平镇、董家镇、江池镇、包鸾镇、十直镇、三元镇)。
(2)创建工作按照《国家卫生乡镇标准》(2021年版)及相关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2.市级卫生乡镇
(1)开展创建的乡镇(所有街道不再作为申请对象)。
(2)创建工作参照《国家卫生乡镇标准》(2021年版)及相关评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待市级新标准出台后,再按新标准执行。
3.重庆市卫生村、优秀卫生单位
按照《重庆市卫生单位标准》《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标准》《重庆市卫生村标准》(修订)组织实施,待市级新标准出台后,再按新标准执行。
(三)申报方式
1.开展卫生创建的乡镇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健康委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对创建乡镇开展调研指导、技术评估,形成推荐意见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后,以正式公文向市爱卫办提出申请。
2.开展重庆市卫生村、优秀卫生单位创建的单位向县卫生健康委报送《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申报审批表》《重庆市卫生村申报审批表》,包括电子件和纸质件。
二、评审工作
国家卫生乡镇市级评审时间为 2022年9—10月,2022年申报的重庆市卫生乡镇,市级评审时间推迟到2023年,与2023年申报的重庆市卫生乡镇一并评审。重庆市卫生村、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由县卫生健康委在年内组织评审,对达到标准的向市爱卫办推荐申报,市爱卫办对区县评审结果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卫生创建工作是健康中国重庆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对县目标考核中占据较重分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将卫生乡镇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创卫措施落到实处。要有效整合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资源,结合我县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复审等工作,制定规划,统筹推进,同时以乡镇带动村居,全域推进卫生创建。
(二)强化责任,确保质量。各创建单位要切实发挥好主体作用,严格把关创建质量,认真对标对表,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要围绕病媒生物防治、垃圾收集处置、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并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逐项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各项指标按期达到验收标准,务必一次性通过市级技术评估,否则将影响下一年度卫生乡镇的申报评审。
(三)加强保障,严格考核。各创建单位要定期开展卫生创建组织管理、标准学习等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基层专(兼)人员的能力素质。在创建工作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每年至少新推荐国家卫生乡镇2个、市级卫生乡镇3个,到2025年实现全域创建目标。推荐市级卫生村、优秀卫生单位3个以上。卫生乡镇创建工作将作为县对乡镇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在创建工作中行动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显、影响全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称号。
联系人:彭姚;联系电话:18725806973;电子邮箱:675121898@qq.com。
附件:1.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申报表
2.重庆市卫生村申报表
3.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卫生村标准
4.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标准2011版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9日
附件1
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申报审批表
( 年)
申报单位(盖章): 时间:
地 址 |
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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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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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区县/市级卫生单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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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 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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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爱卫办检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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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爱卫办审核意见 |
件2
重庆市卫生村申报审批表
( 年)
申报单位(盖章): 时间:
村委会名称 |
合作社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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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平方 公里) |
总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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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区县卫生村时间 |
年 月 日 | |||
街道(乡镇) 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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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爱卫办检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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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爱卫办审核意见 |
附件3
重庆市卫生单位标准
一、必备条件
(一)获得区县级卫生单位满2年。
(二)垃圾实行密闭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三)单位公厕达到三类公厕标准。
(四)有食堂的单位证照齐全并公示,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五)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或单位网站健康教育栏目。
(六)建立并执行内部卫生考评制度,接受所在街道和社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七)属于各级政府机关、医疗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的单位应达到《无烟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标准》。
(八)单位必须独立成院。
二、创建标准(100分)
(一)组织管理(20分)
1.单位领导重视和熟悉爱国卫生工作,有领导分管,明确了科室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5分)
2.卫生单位创建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创建活动有规划、实施方案、有措施、有成效。(5分)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服从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委)管理,积极参加爱卫月、有害生物防治、环境卫生整治等爱国卫生工作。(5分)
4.有满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需要的经费投入和设施设备。(5分)
(二)健康教育(15分)
1.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或单位网站有健康教育栏目,每季度更换内容。(4分)
2.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知识宣讲活动,每年至少开展健康知识讲座2次以上。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行成率、健康行为形成率均≥75%。(3分)
3.至少每两年对全体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资料妥善保存。(4分)
4.室内工作和公共场所规范张贴禁烟标志和控烟制度,办公室和会议室无烟具。各级政府机关、医疗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的单位达到《无烟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标准》(5分)
(三)环境卫生(35分)
1.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定期对单位内科室、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设置清洁卫生评比公示栏并进行公示。(5分)
2.室内外环境整齐、清洁、无蛛网、无尘迹、无烟头、纸屑,无散在暴露垃圾,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现象。(8分)
3.室内门窗、顶棚、四壁、灯具等部位无积尘、灰吊;办公设备、用具摆放整齐有序、干净。(5分)
4.单位公厕达到三类公厕标准,清洁卫生、无积便、尿垢,无蝇、无臭;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化粪池定期清掏无堵塞。(7分)
5.单位院落平整,道路硬化,可绿化地带均已绿化,养护良好,无裸露黄土。(5分)
6.环卫设施完好,垃圾密闭收集,实行袋装化管理,日产日清;排水沟封闭通畅,无污水外溢。(5分)
(四)病媒生物防治 (15分)
1.认真执行《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定期开展杀灭“四害”工作,科学使用药物,确保用药规范,安全有效。(5分)
2.四害密度得到有效控制,公共区域无蚊蝇、无鼠洞鼠粪、无蟑螂。(5分)
3.单位重点场所(食堂、食品库房、机房、厕所等)防鼠、防蝇设施数量足够,设置规范。(5分)
(五)食堂卫生(15分)
1.食堂证照齐全并公示,建立并执行食品留样制度。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分)
2.食堂消毒设施齐全,消毒到位;食品加工做到生熟分开。(4分)
3.食堂库房管理规范,台账记录及时准确。(3分)
4.食堂环境保持干净、整洁,餐厨垃圾按规定收集转运。(3分)
重庆市优秀卫生单位标准
一、必备条件
除满足市级卫生单位必备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获得重庆市卫生单位称号满2年,继续保持先进性,工作有新的发展。
(二)达到《无烟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标准》要求。
二、其它内容
对照《重庆市卫生单位标准》,达到95分以上。
重庆市卫生村标准(修订)
1.0组织管理(8分)
1.1村委会有卫生管理小组和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全村卫生工作。(1分)
1.2有创建生态卫生村整体规划和实施方案。(3分)
1.3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和检查活动,有记录。(3分)
1.4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含垃圾清运制度)。(1分)
2.0卫生教育(6分)
2.1村委会有卫生宣传栏或黑板报,宣传内容每季度更换。(1分)
2.2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0%。(1分)
2.3村民卫生行为形成率达70%。(1分)
2.4最近2年无肠道传染病疫情发生。(3分)
3.0基础设施 (30分)
3.1院坝间道路硬化、平整。房前屋后应绿化、美化好。(8分)
3.2院坝沟渠、住宅排水系统通畅,无污水积存。(8分)
3.3村卫生室达到重庆市规范化卫生室标准 。(6分)
3.4设置有封闭式垃圾圈(站),有专人负责定期清运及处理。(8分)
4.0室内外卫生(24分)
4.1院坝、住宅周围无成堆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8分)
4.2禽畜圈养,不得有暴露的禽畜粪便及粪池。(8分)
4.3厨房地面平整,灶面清洁卫生,碗柜内整洁,无油腻污物。(6分)
4.4村内饮副食店及商店整洁,符合卫生监督管理要求。(2分)
5.0病媒生物防治 (4分)
5.1坚持环境治理方针,病媒生物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2分)
5.2化学防治中,做到科学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2分)
6.0农村改水(14分)
6.1全村农户90%以上饮用自来水。(8分)
6.2自来水进入厨房、厕室。(2分)
6.3饮用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4分)
7.0农村改厕(14分)
7.1全村农户60%使用三格化粪池、沼气池式无害化卫生厕所。(6分)
7.2厕室内整洁卫生,铺有地板砖,留有通风换气窗口,墙壁贴磁砖1.5米以上,无积便、尿垢、蝇蛆等。(4分)
7.3禽畜粪便实施无害化处理。(4分)
附件4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011版)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三)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四)乡镇、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三、环境卫生
(一)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
(二)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三)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县城不低于12小时、乡镇不低于8小时。乡镇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四)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七)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八)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5%。
(九)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一)建立了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了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二)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三)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东、中、西部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要分别达到80%、75%、70%以上。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四)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五、病媒生物防治
(一)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四)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三)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四)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六)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乡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七)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八)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三)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四)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八、社区卫生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三)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九、乡镇辖村卫生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所在省(区、市)平均水平。
(二)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30%以上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
(四)自来水普及率≥9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五)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六)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七)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每3年为1个周期。
周期内每年进行申报、评审,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社会公示和命名。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满2年以上的省级卫生乡镇(县城),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并已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乡镇创建范围,县级市政府所在镇不在申报范围。申报乡镇(县城)需向省(区、市)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乡镇(县城)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规划图及交通地图;
(二)申报乡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三)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四)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治、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社区卫生、乡镇辖村卫生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开展。
评审工作包括基础评估、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审定等程序。
(一)基础评估。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申报乡镇(县城)进行基础评估。评估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推荐材料包括:
1.省(区、市)爱卫会推荐报告;
2.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基础评估意见;
3.已获省级卫生乡镇(县城)、卫生村命名的有关文件;
4.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
5.申报乡镇(县城)相关申报资料。以上材料提供文本格式1份。
(二)材料审核。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省(区、市)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规范的乡镇(县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核情况,确定现场抽查的重点;对于材料不齐全规范的乡镇(县城),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在2周内补充完善并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视材料上报情况再确定现场核查事宜。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镇(县城),材料审核不予通过,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待申报条件成熟后再行申报。
(三)现场核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指定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乡镇(县城)进行现场核查。采取暗访和明查的方式进行,暗访重点核查申报乡镇(县城)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暗访书面报告和影像资料在暗访结束1个月内反馈给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申报乡镇(县城)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专家组意见及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明查措施,明查重点核实整改到位情况。
(四)综合审定。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的乡镇(县城)进行综合审定,根据综合审定意见确定进行公示的乡镇(县城)名单。
三、社会公示对通过综合审定的乡镇(县城)名单,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考核命名周期第三年第四季度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等媒体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乡镇(县城),由省(区、市)爱卫会负责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必要时,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派遣调查组进行核实。
四、命名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综合审定意见、公示结果和考核命名周期内日常管理情况,在考核命名周期第三年第四季度,将达到《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的申报乡镇(县城)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经批准后予以命名。
五、监督管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乡镇(县城)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识,接受社会监督。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日常管理。全国爱卫办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并起到典型引路作用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在创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工作得力的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对基础评估、材料推荐及复查工作中未认真负责、把关不严的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批评;对推荐乡镇(县城)多数未通过的省(区、市)爱卫会,将在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推荐资格。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每满3年复审1次,由该乡镇(县城)所在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收到省级复查报告后组织抽查复审,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乡镇(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的乡镇(县城),暂缓确认,限期1年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不予以重新确认。
六、纪律要求
(一)对申报乡镇(县城)的要求。为客观、公正地做好申报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推荐材料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镇(县城)有关材料经由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评审期间申报乡镇(县城)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创卫工作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
(二)对评审人员的要求。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严格遵守纪律,公正廉洁,不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结果要实事求是,按照统一口径公布,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